宏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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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 1297 号)(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 129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2、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
3、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 、证券时报网 () 、中国资本证券网()及本公司网站(http:/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4、、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等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等的承诺 自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宏达电子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 证券
6、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宏达电子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宏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宏达电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宏达电子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7、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现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其他股东天津宏湘、西藏瑞兰德、江汉资本、前海方舟、株洲宏明、天津宏津、株洲宏瑞、嘉兴珺嘉分别承诺: (二)公司其他股东天津宏湘、西藏瑞兰德、江汉资本、前海方舟、株洲宏明、天津宏津、株洲宏瑞、嘉兴珺嘉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5 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 (企业)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
9、发展, 现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等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等的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10、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
11、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6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
12、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现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
13、购的承诺函 (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名称为: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10
14、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7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
15、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
16、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17、相应承诺。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与股份回购的承诺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确认其主要内容并承诺如下: 1、 已了解并知悉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 愿意遵守和执行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三)发行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与股份回购的承诺 (三)发行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株洲宏达
18、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有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
19、继疆、曾琛和钟若农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承诺: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向除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股东按比例购回已转让的公开发售股份(若发行人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控
20、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9 2、保荐机构承诺: 2、保荐机构承诺: 广发证券承诺:如因广发证券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广发证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律师承诺: 3、发行人律师承诺: 金杜事务所承诺: 如因金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
21、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4、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22、 众华事务所承诺:众华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众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众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限发行人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5、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23、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6、发行人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6、发行人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 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五、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会相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
24、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到产生效益期间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地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约束措施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1、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1)稳步推进并实施公司的经营开拓战略,坚持创新并
25、完善公司设计理念,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公司将引进优秀人才,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供智力支持;并继续关注客户需求,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体验。同时,公司将关注市场变化趋势,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份额并扩展相关市场。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结构保障和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行使投资者的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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