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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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德生科技德生科技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2908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TECSUN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号) 二一二一七七年年十十月月 2 特 别 提 示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年 10 月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2、投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盲目跟风“炒新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
3、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虢晓彬,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姜建、李力、习晓建、高敏、朱会东、常羽、陈曲及公司核心骨干谷科、凌琳、杨扬、赵敏、刘维华、刘并贞、张圣盛、张辉、门鑫鑫、王文斌、周
4、晋荣、刘学殿、张颖、唐厚华、刘静、王晓梅、刘娟、王雪研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的刘峻峰、李竹,担任公司监事的程立平、钱毅及公司股东孙狂飙、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苏州松禾” ) 、广州致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致仁合伙” ) 、萍乡西域至 4 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西域至尚” ) 、郭宏、镇晓丹、刘怀宇、广州伟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5、伟汇合伙” ) 、广东洪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洪昌投资” ) 、李开泰、深圳前海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西域” ) 、龚敏玲、王葆春、梅莉莉承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虢晓彬、刘峻峰、姜建、李竹、李力、习晓建、程立平、钱毅、高敏、朱会东、常羽、陈曲承诺: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6、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虢晓彬、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刘峻峰、姜建、李竹、李力和高级管理人员高敏、朱会东、常羽、陈曲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7、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除另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发行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9、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1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尚
11、玖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如因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12、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其他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若本公司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
13、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14、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若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 8 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2、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15、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4、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16、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若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
17、9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18、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
19、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 10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
20、称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
21、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 1
22、1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 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
23、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24、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 12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
25、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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