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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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川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2、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
3、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 通过。 (三)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4、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方式
5、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上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姜惠和邓秋晗,公司股东正川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
6、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正川投资承诺: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正川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所持正川股份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正川股 5 份股票发行价。 (注: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
7、行相应调整,下同) 公司股东永承正好、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金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2015 年 9月 7 日自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合计 94.77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17%;除上述股份外,其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 发行人股东邓步键、王元、秦锋、孙联云、王跃福、孙开明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
8、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勇、邓步琳、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键、秦锋、孙联云承诺:一、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二、本人所持正川股份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正川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公
9、司董事姜惠承诺: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 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邓勇、正川投资、邓步莉、邓步琳和邓红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10、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其在拟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11、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届时如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符合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规定,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或义务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如需) ,在履行相关公告事宜后开始具体实施。 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方案过程中, 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本阶段的稳定股价方案。 3、时间间隔 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距离上一次停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间隔为 6 个月。 (二
12、)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 7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
13、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距离上一次停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间隔为 6
14、 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首次发行时融资净额的 15%;但若按上述金额增 8 持后使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 则增持金
15、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每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累计增持金额不高于公司首次发行时募集资金净额的 8%。但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
16、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累计不高于第一次公告增持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100%。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五、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五、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
17、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 9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8、。 4、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股份限售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股东违背其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其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
19、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的现金分红和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
20、施 10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产生损失,作出承诺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出现违背其所作出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情形时,上述股东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且保证
21、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公司。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出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时,发行人可以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同业竞争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待发行人确认损失数额后 20 天内向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六)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回购股份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时,公司有权自其应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其履行相应的股份回购的义务。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22、报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 11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2016 年度,发行人实现基本每股收益 0.87 元。如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募
23、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实现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5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先生、 姜惠女士和邓秋晗先生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正川投资承诺不越权干预
24、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12 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公司
25、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核准, 则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以及 2016 年以后实现的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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