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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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股票简称:盛弘股份票简称:盛弘股份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 300693 深圳市深圳市盛弘电气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一七年八二一七年八月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
2、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3、潮资讯网:;中证 网 : ; 中 国 证 券 网 : ; 证 券 时 报 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肖学礼、盛剑明出具的承诺 1、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果盛弘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5、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盛弘电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盛弘电气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自公司股票
6、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6、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盛弘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 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盛弘电气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半(如有) ,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盛弘电气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盛弘电气指定账户; 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
7、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 个月;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史建军出具的承诺 1、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盛弘电气上市 6 个月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8、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
9、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公司股东肖舟出具的承诺 1、 本人承诺自 2015 年 9 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可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盛弘电气的全部股份; 3、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盛弘
10、电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盛弘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 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盛弘电气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半(如有) ,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盛弘电气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盛弘电气指定账户; 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
11、锁定期满后 6 个月;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四)公司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出具承诺: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晶隆投资、惠州伯乐财富、苏州时代伯乐、中屹鼎晨、敬立成、曹敏、汪卫强、文启贵、魏晓亮、冼成瑜、宗郁林、尹明妹出具承诺: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魏晓亮、
12、冼成瑜还做出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二
13、、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满足启
14、动条件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将实施第二选择: (1) 盛弘电气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
15、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实施第三选择。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16、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2%。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 或者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 如公司股票
17、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 )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 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后 15
18、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盛弘电气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 )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盛弘电气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方兴、肖学礼、盛剑明按本承诺出具之日各自持有盛弘电气股份的比例分担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和增持股份的比例) 。 若控
19、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 或者在实施上述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该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
20、10 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启动条件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购买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稳定股价方案” )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盛弘电气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 20%,单次购
21、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如果公司披露该董事、高管稳定股价方案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该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该方案,如终止实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董事、高管稳定股价方案。 若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公司董事、
22、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当月起,自公司处领取 50%的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承诺 (一)股份回购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23、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4、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约束措施为: (1)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 (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
25、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以用于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若盛弘电气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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