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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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77 栋二、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七年十二一七年十月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7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2、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英可瑞”、 “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网址 )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
3、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英可瑞回购
4、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或间接)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
5、东邓琥、吕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
6、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
7、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伟、)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伟、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
8、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二、稳定股价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的承诺 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回购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尽快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 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国内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的
9、平均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董事会拟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产金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并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公司单次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单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10、,如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股份回购方式 原则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 于措施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公司制定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股份回购的中止 自股份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
11、,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超过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2%; D 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税后净利润的25%。 中止实施股份回购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内,如回购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公司应继续实施股份回购。 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
12、的承诺 启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 如发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下称“增持启动情形”) , 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资金来源和股份增持数量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控股股东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量和金额,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股份增持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在增持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15
13、日内,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式等具体措施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 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控股股东在连续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超过届时控股股东所持
14、公司股份总数的2%。 控股股东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内,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他与控股股东相关的义务。 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启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增持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司非独立董事和/
15、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资金来源和股份增持数量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本人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量。 股份增持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在增持启动情形满足之日起15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式等具体措施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 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直
16、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 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连续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超过届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如当年入职)实际取得的税后工资薪酬收入总额的25%。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
17、内,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方案。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义务。 如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要求。 三、发行前持股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持股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述股份锁定承
18、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
19、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
20、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四、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信息披如信息披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和赔偿投(一)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
21、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 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
22、回已转让原限(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
23、的,回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24、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五五、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相关承诺人出具了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东 约束措施
25、:如违反承诺,(1)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歉;(3)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发行人进行分红的, 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4)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的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歉;(3)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发行人进行分红的, 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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