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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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简称:传艺科技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002866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高邮经济开发区凌波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上市公告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二零零一七年四月一七年四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
2、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传艺科技” 、 “发行人” 、 “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3、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邹伟民承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邹伟民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4、期末(2017年10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 2、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敏承诺:实际控制人陈敏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5、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3、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承源投资承诺:股东承源投资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
6、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企业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4、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鑫海创投、润泰创投、扬子创投承诺:股东
7、鑫海创投、润泰创投、扬子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赛平、许小丽、陈桂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赛平、许小丽、陈桂林、史云中、史云中、单国华单国华承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4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8、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十二个月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6、发行人发行人监事刘园承诺:监事刘园
9、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二、持股持股 5%5%以上的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之持股意向的承诺以上的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之持股意向的承诺 作为一致行动人, 持有作为一致行动人, 持有发行人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本次发
10、行前5%以上股份的股东邹伟民、 陈敏、以上股份的股东邹伟民、 陈敏、承源投资作出以下承诺:承源投资作出以下承诺:本人/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意向。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人/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 股份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企业提前将减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本人/企业违反本承诺或法律法规减持股份, 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5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三、公司及
11、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承诺:承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应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12、控制人邹伟民、陈敏承诺:(1)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 则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4)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5)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13、完毕之日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 则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4)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
14、行人相应市值的6 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5)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本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5、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 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后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前, 公司业务可能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 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6、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考虑到本次发行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 公司拟通过下列措 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关于填补关于填补被摊薄被摊薄即期回报即期回报的的措施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 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如果7 首次公开发行后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前, 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 每股
17、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考虑到本次发行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 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提升现有业务水平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达产前将立足于现有的业务, 通过不断市场开拓和产品研发推广,提升产品的市场销售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实现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与公司现有的主要产品一致,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达产,产生经济效益。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8、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的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上述分红政策实现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此外, 公司制定的各项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关于填补关于填补被摊薄被摊薄即期回报即期回报的承诺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8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19、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
20、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五、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及相关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21、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9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
2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1,000 万元;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前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23、持: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前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4、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份10 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控股股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
25、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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