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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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股票简称:大元泵业 股票代码:603757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上市公告公告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楼 2004 室室 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
3、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4、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4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5、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
6、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 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5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7、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股东张东、陈永林、徐伟星和林珍地承诺: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肖海浜、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8、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作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申报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本公司董事、高管崔朴乐、杨德正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9、;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三、持股、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承诺:本 6 人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不减持公司股
10、票外,自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五位实际控制人每年累计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 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减持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各方根据减持时持股比例同比例进行减持,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四四、上市后上市后三年内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的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
11、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 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前次未实施稳定股价的主体继续予以实施。
12、 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应当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7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
13、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
14、股本的 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第(3)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2)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
15、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约定为准。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8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16、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17、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9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
18、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 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
19、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五、有关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承诺: (1)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20、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0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3、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22、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 证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
23、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 11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六、未履行未履行承诺的保障措施承诺的保障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
24、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25、赔偿责任; (4)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2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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