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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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上海市桂平路 680 号 32 幢 620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之 上市上市公告书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二零一七年二月 1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2、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
3、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 中 证 网 ( ) 、 中 国 证 券 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4、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股东杨小奇、上海朗瀚、上海腾瀚、万建军、杰智控股、龚传军、陈春梅承诺:除在富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外(如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瀚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富瀚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瀚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3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杨小奇、上海朗瀚、上海腾瀚、万建军、杰智控股、龚传军、陈春梅承诺:除在富
5、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外(如有)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瀚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富瀚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瀚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何辉承诺: 除在富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外(如有)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瀚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富瀚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瀚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小奇、万建军进一步承诺:在前述锁定
6、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杨小奇、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朗瀚、上海腾瀚、 杰智控股、 陈春梅、 何辉、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万建军进一步承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7、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公司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杨小
8、奇承诺、控股股东杨小奇承诺 杨小奇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和第二年内,杨小奇减持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分别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和25%, 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杨小奇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杨小奇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杨小奇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杨小奇违反上述承诺, 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
9、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本公司指定账户;自杨小奇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向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持股、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承诺以上的主要股东承诺 上海朗瀚、上海腾瀚、杰智控股、陈春梅、何辉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和第二年内,上海朗瀚、上海腾瀚、杰智控股、陈春梅、何辉减持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分别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50%和1
10、00%,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上海朗瀚、上海腾瀚、杰智控股、陈春梅、何辉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上海朗瀚、 上海腾瀚、杰智控股、陈春梅、何辉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上海朗瀚、上海腾瀚、杰智控股、陈春梅、何辉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上海朗瀚、上海腾瀚、杰智控股、陈春梅、何辉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5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本
11、公司指定账户; 自上海朗瀚、上海腾瀚、杰智控股、陈春梅、何辉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向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
12、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
13、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主要股东增持、公司主要股东增持 (1)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14、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 公司主要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主要股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
15、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7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
16、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主要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
17、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8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 公司主要股东及持有公司股
18、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签署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函,确认其将根据富瀚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富瀚股份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其将根据富瀚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等各项义务。 三、股份回购、依法
19、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
20、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9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小奇承诺 富瀚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杨小奇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富瀚
21、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如杨小奇在富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其持有的富瀚股份股份,杨小奇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其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工作,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2)杨小奇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
22、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富瀚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杨小奇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富瀚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
23、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富瀚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10 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中介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24、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富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25、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富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富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11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五、上海朗瀚股东关于所持上海朗瀚股权锁定的承诺 上海朗瀚股东杨小奇、谢煜璋、万建军、高厚新、冯小军、陈晓春承诺:自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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