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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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熟瑞特电气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hangshu Ruite Electric Co.,Ltd (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上市公告公告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上海市广东路 689689 号)号) 2 特别特别提示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2、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 第第一节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
3、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龚瑞良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瑞特股份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瑞特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瑞特股份不存在同
4、业竞争。今后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瑞特股份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亦不生产任何与瑞特股份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4 2、若瑞特股份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瑞特股份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瑞特股份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 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瑞特股份。 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瑞特股份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
5、会, 本人将立即通知瑞特股份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瑞特股份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瑞特股份。 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瑞特股份正常经营的行为。 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瑞特股份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二二、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龚瑞良及其控制的股东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开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及关联股东俞秋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 ” 2、发行人股东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国发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国联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王华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沈孟良、谢晓明、杨建东、赵振江、秦钢华、施晓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3、控股股东龚瑞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瑞良、谢晓明、杨 5 建东、赵振江、秦钢华、施晓英,以及前董事沈孟良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7、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除上述承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龚瑞良、谢晓明、杨建东、赵振江、秦钢华、施晓英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8、份。 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三三、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足
9、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龚瑞良、苏州瑞特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6 影响的,将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同时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荐人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
10、为瑞特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其为瑞特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1、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四、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承诺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承诺 为了降低公司上市后股价剧烈波动导致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7 制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进行了承诺,并将按下列承诺的顺序依次执行,直至公司股价满足停止执行措施的条件或可执行的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股价的措施
12、发行人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如果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前提条件” )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
13、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且不少于 2,000 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14、、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8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
15、的措施 如果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龚瑞良及瑞特投资将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龚瑞良对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如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
16、式稳定股价,则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截至增持时从公司获得的上市后现金分红税后金额及上市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额。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人
17、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9 措施, 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股东苏州瑞特对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18、内, 本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如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则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公
19、司股份的计划。 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截至增持时从公司获得的上市后现金分红税后累计总金额。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
20、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10 毕。 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 除董事长龚瑞良按前述承诺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外,公司其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如下承诺: 如果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
21、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22、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11 此外,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会要求新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
23、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五、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为龚瑞良、苏州瑞特、苏州开瑞、中科江南及国发融富。 1、龚瑞良、苏州瑞特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龚瑞良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苏州瑞特系龚瑞良持股 99%的公司,上述股东均已承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 24个月内没有减持意向,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
24、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减持信息。 2、其他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苏州开瑞承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期间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在第 13 个月初持有股票数量的25%,上述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中科江南、国发融富承诺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计划减持所有股份,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
25、予以公告。 六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2 (一)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的措施(一)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的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释放需要一定时间, 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拓展销售,优化产品结构 截至目前,公司已签订尚未执行完毕的订单金额约 4.7 亿元,大量的在手订单能够保证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良好增长;同时,在产能受限的情况下,公司也优先满足高毛利订单的生产需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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