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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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LEON TECHNOLOGY CO.,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喀什西路喀什西路 545 号美丽家园号美丽家园 3 层办公楼层办公楼 30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号) 2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
2、、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 “发行人”或“立昂技术”)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3、、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4、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4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及其近亲属王燕、马鹰,以及王刚控制的法人股东新疆立润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及其近亲属王燕、马鹰,以及王刚控制的法人股东新疆立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5、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其他股东承诺(二)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葛良娣、中泽嘉盟、和众通联、金凤凰、富坤赢通、中融汇达、新疆中企、新疆金悦、周路、葛良玲、李刚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6、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三)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三)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本公司董事长王刚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刚、田军发、姚爱斌、周路、葛良娣、丁 5辉、陈建民、马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7、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同时,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8、2 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9、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公司监事宁玲、李刚业、王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同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
10、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6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1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
12、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 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则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
13、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 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7(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80%, 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14、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购回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增持股票
15、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
16、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 50%, 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8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
17、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
18、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刚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
19、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9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王刚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王刚承诺(一)王刚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王刚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
20、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
21、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二)葛良娣女士承诺(二)葛良娣女士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 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 (含本数)的股东、董事葛良娣承诺: 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0%
22、;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三)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 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 (含本数)的股东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2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0%;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11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
24、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一)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25、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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