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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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票简称:绝味食品 股票代码:603517 绝味食品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JUE WEI FOOD Co., Ltd. (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 267 号晚报大厦 16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A 股股股票股票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
2、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锁定股份承诺一、股东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聚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戴文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3、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汇功投资、成广投资、富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复星创投、周原九鼎、文景九鼎、晟果财信、金泰九鼎、唐颖等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木森工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戴文
4、军、陈更、赵雄刚、张高飞、崔尧、彭浩、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对于本人直接或者4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戴文军、陈更、赵雄刚、监事张高飞、崔尧、彭浩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5、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收盘价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6、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
7、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2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8、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9、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6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四、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
10、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文中“董事”亦不包含独立董事)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7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 其
11、次是由控股股东增持,最后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 控股股东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回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12、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 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8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
13、件。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 1,000 万元,但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的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 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
14、开始实施后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20%, 但不得高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80%。 9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 以自
15、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在上述一轮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尚未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依次开展预案规定回购、增持工作。 5、公司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
16、明书中真实性、准确性、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中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 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启动回购事项, 回购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 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17、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实际控制人戴文军、董事邢世平、陈更、赵雄刚、姚民仆、廖建文、崔劲、监事张高飞、崔尧、彭浩、高级管理人员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10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
18、意向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承诺: 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的两年内,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时, 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600 万股,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股东汇功投资、成广投资、富博投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的两年内,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公司将视市
19、场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股东复星创投、周原九鼎、文景九鼎、金泰九鼎承诺(根据周原九鼎、文景九鼎、金泰九鼎出具的声明,三方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9%股份):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机构将视市场情况减持本机构所持发行人股份, 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
20、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本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七七、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1 1、发行人如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以及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将不得向控股股东分红,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21、发行人控股股东如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以及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3、发行人控股股东如未能履行关于锁定期满两年内出售发行人股份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600 万股或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售该部分股份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关于锁定期满两年内出售发行人股份不低于发行价或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
22、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该部分股份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将扣罚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奖金、津贴,用于赔偿投资者。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其持股锁定期限相应延长, 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持股 5%以上股东如未能履行关于锁定期
23、满两年内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承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售该部分股份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八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披露了 2016 年度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12 关内容。上述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3833 号”审阅报告。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间,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
24、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审阅,发行人 2016 年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327,414.48 万元,较 2015 年度同比增长 12.08%,营业收入增长较为稳定,发行人 2016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50,835.62 万元,较 2015 年度同比增长了 31.42%。2016 年度累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8,030.32 万元,较 2015 年度同比上升 26.42%;2016 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7,190.41 万元,较2015 年度同比上升 29.63%。 发行人预计,2017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85,000 至 95,0
2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14%至 28.68%;2017 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200至 11,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0%至 38.00%;2017 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900 至 11,300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21.35%至 38.51%。(前述 2017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 2016 年度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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