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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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LIFECOME BIOCHEMISTRY CO.,LTD. (福建省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一七年五月二一七年五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5月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日
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跟风“炒新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
3、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五 家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中证网 () 、 中国证券网 ()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一、股份股份锁定锁定承诺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承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
4、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不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洪祖星承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3 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5、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股东上海康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梦笔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6、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福州市鼓楼区富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赖潭平、洪祖星、徐春霖、张维闽、赖建平、冯真武、江世平、楼丽君、黄辉、李俊辉、鲍忠寿承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
7、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赖潭平、洪祖星、徐春霖、张维闽、赖建平、黄辉、李俊辉、鲍忠寿承诺: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17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
8、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4 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且不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按市价且不低
9、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洪祖星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股东福州市鼓楼区富杰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康闽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建梦笔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不违反相关董事、高管、监事关于股份锁
10、定承诺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一)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 5 上市后三年内,若
11、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重要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
12、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 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 、重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上海康闽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福州市鼓楼区富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福建梦笔投资有限公司均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 (
13、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 (5)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洪祖星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14、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控
15、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7 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
16、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120 个交易日内, 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
17、、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四、 关于申报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关于申报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本公司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洪祖星、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承诺: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18、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8 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 (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公司上市后如有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19、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若因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20、利益。 2、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 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21、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二)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9 公司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洪祖星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 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22、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
23、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0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
24、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六、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的约、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一)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的,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
25、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的,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人/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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