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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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nlongyu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上水径冷水坑猪肉窝 金龙羽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保荐机构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一二一七七年年七七月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
2、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 、 “发行人” 、 “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中小板指定的巨潮网站 ()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四、发
3、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有水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4、,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即 2018 年 1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 25.00%;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5、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0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郑会杰、郑美银、郑凤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6、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 3、公司股东黄丕勇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郑有水除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将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
7、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4 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8、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 2、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相关义务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9、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
10、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 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 (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 5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公司招股说明
11、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郑有水承诺:如公司招股
12、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三日内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承诺按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本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 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
13、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6 社会
14、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
15、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4、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公司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承担审计、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金
16、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7、评估机构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7
17、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
18、制度完善,使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使公布的公司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郑有水、郑会杰、郑美银、郑凤兰出具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企业均未开发、生产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未直接或间接
19、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企业将不开发、生产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不参与8 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 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
20、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的方式,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方式,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承诺均为有效。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
21、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视情况需要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22、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9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郑有水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23、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24、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本人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未实际履行上述约束措施前不辞去在发行人的职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
25、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10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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