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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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雷迪克节能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Radical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8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号) 二零一二零一七七年年五五月月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2、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3、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一)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承诺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
4、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 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
5、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二)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承诺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
6、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
7、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杭州思泉、杭州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杭州思泉、杭州福韵韵承诺承诺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
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
9、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
10、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四)(四)公司监事胡柏安的承诺公司监事胡柏安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11、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12、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 (五)(五)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的承诺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 也不由
13、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六)(六)其他股东的承诺其他股东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
14、,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董事、监事
15、、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杭州思泉和杭州福韵、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 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 二、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五个
16、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一) 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
17、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选择以下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
18、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和/或实际控制人沈仁荣、 於彩君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 20%。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19、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如已达到该比例, 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 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 (2)项情形均已发
20、生,且公司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 四、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 (二)(二)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预案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预案的承诺承诺 “本人同意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上市
21、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确认并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执行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 ” (三)(三)关于督促新增董事、高管及新增持股关于督促新增董事、高管及新增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承以上股东作出承诺的声明与承诺诺的声明与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本公司承诺在新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后一个月内、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十日内, 督促其分别比照已签署相关承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22、 1、 关于的承诺函 ; 2、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本公司之股东,本公司还将保证其作出股份锁定承诺 。 如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签署, 董事会将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提议更换。 本公司将督促新增的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 如其在公司督促下仍未出具该说明,本公司将予以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一)发行人
2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承诺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单位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 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24、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四、本承诺自本人/本单位签署/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二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二、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
25、法律责任, 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四、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三)(三)相关中介机构承诺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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