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江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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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2061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ST 江化江化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交易对方交易对方 住所及通讯地址住所及通讯地址 浙铁集团 杭州市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北楼 25 楼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 住所及通讯地址住所及通讯地址 待定 待定 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签署日
2、期:二一六年七月签署日期:二一六年七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一、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一、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 本次向浙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 102,256,903 股,发行价格为8.04 元/股。 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 三、新增股份上市安排三、新增股份上市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股票上市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新增股份上市日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根据深交所
3、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浙铁集团取得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关于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书“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之“二、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时间及限售期”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声明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
4、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书所述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已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公司股
5、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负责;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时,除本公告书内容以及与本公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请仔细阅读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 。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6、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3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字: _ _ _ 董星明 毛正余 孙勤芳 _ _ _ 雷逢辰 麻亚峻 周峰 _ _ _ 马大为 蒋国良 史习民 _ 张旭 吴斌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目录目录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 1 声明声明 . 2 目录目录 . 4 释义释义
7、 . 6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8 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9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2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14 第二节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5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15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5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6 四、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17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17 六、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8、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7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7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8 九、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18 第三节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 20 一、发行股份数量. 20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时间及限售期. 20 第四节第四节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 . 21 一、持续督导期间. 21 二、持续督导方式. 21 三、持续督导内容. 21 5 第五节第五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22 二、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22
9、 6 释义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江山化工、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指 江山化工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浙铁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浙铁大风 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告书、本公告书 指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浙铁集团、交易对方 指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铁大风 指 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浙铁大风 100%股权 浙发公司 指 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原浙江省发
10、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更名为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经律师 指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评估机构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附条件生效的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附条件生效的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
11、预测补偿协议 指 附条件生效的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附条件生效的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重组报告书 指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评估报告 指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及发 7 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涉及的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
12、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 本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分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均为江山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2 月 4 日) 。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一)发行
13、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铁集团所持浙铁大风 100%股权。发行股份价格为 8.04 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参照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15704 号)的估值结果,由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 96,723.00 万元。 上市公司向浙铁大风股东浙铁集团对价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总对价总对价 (万元)(万元) 股份对价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现金对价 数量(股)数量(股) 金额(万元)金额(万元) 占总对价占总对价 比例比例 金额(万元)金额(万元) 占总对价占总对价 比例比例 96,723
14、.00 102,256,903 82,214.55 85.00% 14,508.45 15.00% (二)募集配套资金(二)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持续盈利能力,江山化工计划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96,723.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收购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交易中介费用及税费、 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序号 项目项目 投资总额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投入金额 募
15、集资金募集资金 投入比例投入比例 1 支付现金对价 14,508.45 14,508.45 15.00% 2 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 3,000.00 3,000.00 3.10% 3 聚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项目 9,629.00 9,629.00 9.96% 4 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 22,247.00 21,224.05 21.94% 5 补充流动资金 48,361.50 48,361.50 50.00% 9 合计合计 97,745.95 96,723.00 100.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
16、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募集资金金额不足, 上市公司与浙铁大风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债务融资或其他形式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及每股面值(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及每股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二)发行股份的数量(二)发行股份的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向浙铁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铁大风 100%股权。浙铁大风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96,723.00 万元,其中股份支付比例为 85%,现金支付比
17、例为 15%。以发行价格 8.04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为 102,256,903 股。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以询价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为 96,723.00 万元。以发行底价8.04 元/股计算,公司为募集配套资金需发行股份数不超过 120,302,238 股。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
18、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江山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2 月 4 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交易均价 10 的计算公式为: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 为兼顾各方利益,经上市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充分磋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股份购
19、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8.04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90%,定价基准日可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江山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2 月 4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90%。 (四)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四)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之锁定期、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之锁定期 浙铁集团以其持有的浙铁大风股权认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浙铁集团就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浙铁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21、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暂停 11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票。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浙铁集团以其持有的浙铁大风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
22、司股份,亦遵守前述安排。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之锁定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之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特定对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于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锁定期届满后, 交易各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江山化工股份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3、本次交易前浙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交易前浙
23、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股份的锁定安排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浙铁集团持有上市公司江山化工 136,958,410 股,持股比例为30.22%;浙铁集团一致行动人浙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江山化工 5,346,900 股,持 12 股比例
24、为 1.18%。 浙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发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 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将承担上述限售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需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
25、交易前浙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发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上市地点(五)上市地点 本次重组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453,259,717 股,浙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发公司持股比例合计为 31.40%,浙铁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普通股 102,256,903 股用于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不超过 120,302,238 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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