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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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简称:证券简称:万集科技万集科技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300552 北京万集科技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WANJI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5 号楼 6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零一六年十月 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2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0
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万集科技”)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
3、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五 家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4、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3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翟军先生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
5、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2017 年 4 月 2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减持
6、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崔学军先生承诺: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4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7、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2017 年 4 月 2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后,本人在
8、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
9、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5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10、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2017 年 4 月 2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11、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银汉创业、银汉兴业承诺: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12、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发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6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0%。 (4) 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
13、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现有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有关要求,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
14、“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满足法
15、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7 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 1 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本公司将在触发
16、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单次回购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本的 2%。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连续 5 个交易日,如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
17、次回购计划;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如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但公司股票价格仍然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
18、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在触发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后连续 5 个交易日,如股票收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8 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在触发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如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 公司全体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下同)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价仍
19、然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且不高于税后薪酬总额 100%。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后连续 5 个交易日,如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如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3、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最终确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有权将控股股东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若最终确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有权将该
21、等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9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计划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回购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
22、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有关违法事实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之日的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所认定的为准。 如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23、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认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 如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 3 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本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 60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发
24、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10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3、发行人
25、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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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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