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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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中国核建 股票代码:601611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
2、性投资。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
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核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
4、决形式予以认定的, 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核建股票, 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 中国核建集团同时承诺: “本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的意向,且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之股份。”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2、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信达、航天投资、中国国新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 ”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
5、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6、。 (1)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回
7、购计划,公司应披露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同时,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股份回购计划未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的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
8、过股东大会后的 10 个交易日(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 ,无条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自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9、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10、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4、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集团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核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集团已公告增
11、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中国核建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扣留与本集团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现金分红, 直至中国核建集团履行增持义务。” 2、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2、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上述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增持义务, 则公司有权扣留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以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如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增持义务,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权更换或解聘本人。”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中国核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13、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核建股票,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14、、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15、,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发行人律师国枫律师承诺: “本所为中国核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中国核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中国核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评估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中国核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7、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土地评估机构华源评估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中国核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集团力主通过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集团对中国核建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支持中国核建的发展并分享其经营成果。因此,本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的意向,且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之股份。 如本集团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
18、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中国核建。” 2、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国信达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中国核建上市之日本公司持股数量的30%。 在本公司仍为中国核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前通知中国核建,并由中国核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
19、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中国核建。” 七、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2016 年 1-3 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 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 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下滑影响,2016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 763,238.47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8.5%,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034.0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7.09%。 根据宏观经济情况、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同期变动幅度在-20%至5%之间,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较2015年同期变动幅度在-20
20、%至5%之间。 截至2015年末,公司军工工程建设、核电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在执行未完成合同金额分别为30.15亿元、245.98亿元和589.86亿元,在执行未完成合同额较为充足,为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提供了有利的保证。公司2016年经营情况整体平稳。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
2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1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57号”文批准。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股票代码“601611” 。本次发行的52,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年6月6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6月6日 3、股票简称:中国核建 4、股票代
22、码:601611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2,5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5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7,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2,5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中国核工
23、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核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 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
24、中国核建股票, 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 中国核建集团同时承诺: “本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的意向,且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之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信达、航天投资、中国国新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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