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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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SIANTIM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 4B01、4B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号)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六年九九月月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股票将于 2016 年年 9 月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2、资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目跟风“炒新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公司”或“亚泰国际”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3、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及其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一致。 一、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忠、邱艾、郑虹、邱卉、林霖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4、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郑忠、邱小维、聂红、梁颂镛、林铮、李胜林、刘春东、蔡彭华、黄丽文、林霖、刘云贵、王小颖、宋伟东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并向本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郑忠、邱艾、邱小维、聂红、梁
5、颂镛、林铮、李胜林、刘春东、蔡彭华、黄丽文、林霖、刘云贵、王小颖、宋伟东除遵守上述4 承诺外,还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1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3 年年度股
6、东大会通过决议,若本次发行成功,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公司三、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201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7、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三)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5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每年
8、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9、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6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10、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
11、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 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
12、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7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
13、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除上述规定之外,发行人董事会制
14、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适用的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对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具体情况,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章股利分配政策”。 四四、相关承诺、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8 的预案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5、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
16、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9 过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17、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18、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3.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如已达到该比例, 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 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19、10 3)单一会计年度,公司控股股东亚泰一兆或实际控制人郑忠、邱艾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最多不超过两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二)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二)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三)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
20、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郑忠和邱艾、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发行人持股(四) 发行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以上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前,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 5%的股东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泰
21、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忠及邱艾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忠及邱艾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未发生延长锁定期情形的,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忠及邱艾可以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进行减持。 11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忠及邱艾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
22、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忠及邱艾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五)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五)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保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全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在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23、失的承诺, 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24、 本次公开发行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由于国泰君安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泰君安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国泰君安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12 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5、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相关约定所约束。 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 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发行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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