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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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Zhaoqing Hua Feng Electronic Aluminium Foil Co.,Ltd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二零一六年七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 年7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
2、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3、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转让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其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
4、总数的20%。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3 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
5、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广东科创、汇海技术和端州城北承诺:公司股东广东科创、汇海技术和端州城北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5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6、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陈丽君承诺:公司股东陈丽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惠忠、罗一帜、陈宇峰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惠忠、罗一帜、陈宇峰承诺:(1)自发行人在境内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8、%;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4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端州城北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法人股,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由端州城北承担的禁售期义务。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
9、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及承诺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经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制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10、以下简称“触发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条件出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所制订的实施方案通过相关审批手续后2个交易日公告实施方案,并在公告3个交易日后开始执行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并予以公告之日起12个月,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届满后,如公司股价仍未实现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股价稳定状态”)或再次触及触发条件的,由董事会依照本条相关规定制订新的股价稳定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会制订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本预案第二条所规定的 5 三个步骤,并按照先
11、后顺序依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步骤依次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 1、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12、制人在股票出现触发条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方式、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除非公司的股票已持续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5%,两者可任选其一。 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所增持
13、公司股票的总额可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5%;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5%时,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5%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并依照前述要求明确其是否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及其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 6 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2、公司回购
14、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 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5%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增持股票的情况报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此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回购公司股票。在启动股票回购方案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且不低于 1,000 万元。回购股票的价格不
15、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5 倍。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时,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如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则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公告日前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或 1,000 万元;如公司使用股票回购资金达到前述最低资金限额后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应在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报告。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16、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实现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董事会应通知相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的 30%。本预案对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7 (三)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三)董事会
17、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价触及触发条件,且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三个步骤均已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应在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实施完毕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的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
18、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四)其他事项(四)其他事项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2)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
19、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本公司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以外之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谭帼英、黎柏其、谭惠忠、罗一帜、卢峰、梁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谭帼英、黎柏其、谭惠忠、罗一帜、卢峰、梁小红、陈宇峰、李胜宇红、陈宇峰、李胜宇承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承诺人自愿 8 依法履行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
20、施之相关义务。(2)如其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承诺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4)若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面的承诺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1)承诺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21、漏,对判断承诺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承诺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及回购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2)承诺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
22、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义务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回购。同时,如本人已公开发售股票或转让原限售股的,承诺人亦将以发行价与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23、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 9 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购回本人已公开发售或转让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及回购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
24、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股票义务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25、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生效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赔偿责任。(3)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承诺: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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