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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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B B 座三、十一层)座三、十一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
2、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3、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 (巨潮资讯网, 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以及发行人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华青翠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
4、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有)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6%,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6%,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4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2月2
5、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华青春、马远、吴书勇、华青柏、邵秋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中华青春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三)公司其他股东陈佐兴、陈杰、马征、丁海田、马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
6、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英、丁海田、华青春、陈佐兴、马远、吴书勇承诺: 锁定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英、华青春、陈佐兴、马远、吴书勇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7、行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2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价稳定计划二、股价稳定计划 公司制定了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5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8、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立即依次启动本预案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措施。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董事会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9、形,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 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沟通会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第二阶段
10、,公司回购股票 (1)启动条件: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6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 (2)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
11、5%且不低于1,000万元; 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 (两项要求达到一项即可) 。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回购股份措施: 满足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要求中两项之一; 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 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回购程序: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价符合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
12、在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5)公司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 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7 润的1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3、第三阶段,公司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华青翠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未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持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增持的资金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达到增持资金要求或股票数量要求中两项之一; 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 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增持程序:
1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华青翠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邵羽南、华青翠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4、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或发行人、 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
15、持资金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达到增持资金要求; 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 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8 (4)增持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16、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承诺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有权以承诺人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发行
17、人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承诺人履行相关的股份增持义务;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承诺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说明原因并道歉、 授权公司以承诺人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公司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其履行股份增持义务、赔偿投资者损失等约束措施。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三、股东
18、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外,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和华青翠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邵羽南、华青翠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有)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9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6%,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6%,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19、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2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华青春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若违反上述承诺, 承诺人将采取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说明原因并道歉、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动延长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支付给公司、赔偿公司及投资者的损失等约束措施。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
20、整、及时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
2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华青翠作出以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10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股份。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上述情形后10 个交易日内,
22、承诺人将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承诺人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
23、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正中珠江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正中珠江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
24、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正中珠江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7、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11 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
25、,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 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如公司未依据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则: 1、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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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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