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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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债权人财产债权人财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v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v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v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一)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 1破产的概念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2、,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 2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二
3、) )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概况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经过多次的修改,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经过多次的修改,在20072007年以前,以年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试行) ) ( (以下简称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试行试行) ) ) ) 为其主要内容。该法系为其主要内容。该法系19861986年年12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八次会议通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 3个月后,即自个月后
4、,即自19881988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 2006 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 ,自,自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相应的破产法日起施行,相应的破产法( (试行试行) ) 同时废止。同时废止。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三) ) 破产法的特征破产法的特征 1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
5、丧失清偿能力,不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归还债务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归还债务的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的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企业
6、法、公司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企业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法、担保法、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的保障。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一一)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破产法对立法宗旨在强调破产法基本调整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革新:第一,明确破产法的特定社会调整目标,区分其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的关系;第二,区分破产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立法间不同的调整范围,将不属于破产法调整的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等社会问题交由其他立法调整;第三,排除政府的不当行政干预,
7、避免因行政利益的影响而歪曲破产法的实施,同时强调政府必须履行提供充分社会保障、安置失业职工等职责,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破产法第一条规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二二) ) 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
8、能力时的最终公平、有序实现,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有序实现,通过重整与和解制度避免具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债务人企业通过重整与和解制度避免具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市场退出破产,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破产法通过对债务关机制,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破产法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还产生一系列的间接社会影响,有助于完善市场经系的调整还产生一系列的间接社会影响,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破产清算与重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破产清算与重
9、整等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整等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等。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一) )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本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
10、围。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破产法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其第五条我国破产法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其第五条规定: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11、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v 破产界限破产界限v 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提出v 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一一、破产、破产界限界限( (一一) ) 破产界限概述破产界限概述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
12、失清偿能力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但重整程序开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但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更为宽松,债务人在尚未发生破产原因但有明显丧失清偿的原因更为宽松,债务人在尚未发生破产原因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能力可能时,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1 1列举主义列举主义 2 2概括主义概括主义一一、破
13、产、破产界限界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 。对上述破产界限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其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二) ) 我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界限的规定我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界限的规定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一) ) 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4、,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2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二) ) 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三) )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
15、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十日內裁定是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v 管理人概述管理人概述v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v 管理人
16、的报酬与职责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一、管理人概述一、管理人概述 通常而言,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通常而言,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如前述概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如前述概念。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念。广义的管理人则
17、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作。我国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工作。我国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横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个程序,使用是广义的管理,横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个程序,使用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人概念。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一一) ) 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
18、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二) ) 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
19、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根据指
20、定管理人规定,目前,指定管理人主要有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目前,指定管理人主要有随机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三、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三、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 (一一) ) 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履行职责,付出劳动,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管理人履行职责,付出劳动,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
21、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确定。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入和
22、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二二) )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三、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根据破产法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状况报告;(3)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 (4) 决定债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人
23、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 (6) 管理和处分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7)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律程序;(8)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破产法对管理人在重整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破产法对管理人在重整等程序中的职责另有具体规定。等程序中的职责另有具体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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