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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第四节第四节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第五节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重整第七节第七节 和解和解第八节第八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宣告与清算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到期债务债务, ,并且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全部债务债务或者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强制对债务人能力时,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强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
2、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债务人与债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 , 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2.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 性法律。性法律。3.3.破产法仅适用于破
3、产法仅适用于法人型法人型企业的破产。企业的破产。整顿期满恢复整顿期满未恢复整顿期间继续恶化整顿期间五种情形破产界限申请人受诉法院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和解与整顿非必经程序债权人债务人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产的法律标准。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4、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法规定进行重整。”二、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 债权人债权人破产申请的主体破产申请的主体 债务人债务人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管辖案件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基
5、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 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以其主要办事机债务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债务构所在地为住所,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其注人无办事机构的,其注册地法院有管辖权册地法院有管辖权1.受理的程序:
6、受理的程序:2.受理的法律后果受理的法律后果(1)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A.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的义务 收到破产申请收到破产申请受理受理2525日内日内通知通知公告公告未知未知的债的债权人权人已知已知的债的债权人权人1515日内日内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 务清偿无效。务清偿无效。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 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7、当事人。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 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日内未答复的,视 为解除合同。为解除合同。注:注: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 2)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8、,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并通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并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也不破产程序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也不得行使其优先权。得行使其优先权。(3 3)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4 4)对相关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相关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A.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B.B.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 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
9、仲裁继续进行。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C.C.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项目具体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当事人对驳回破产申请上诉的时间收到驳回裁定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收到通知的30日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企业破产时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时间被申请破产的保证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债权申报期
10、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被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整顿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和解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清算组成的时间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在何时发生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2、上述5种行为之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破产程序终结的时间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以后,由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一、管理人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管理人,是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接管破产财管理人,是破产申
11、请被受理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的专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的专门机构。门机构。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12、员会的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职责:1.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7.7.代表债务人
13、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保护(二)债务人财产的保护(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前1年内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
14、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放弃债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前6个月内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
15、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产受益的除外。破产企业债务人债权人100万债务150万债务债权转让80万50万清偿2.2.抵销抵销权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3.3.取回权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
16、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理解这一概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在理解这一概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别除权于破产受理前一定时间合法成立。破产人在人民法院受)别除权于破产受理前一定时间合法成立。破产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无效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无效(2)别除权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别除权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3)别除权被确认后,如果别除权人占有担保物,则可以自行折价)别除权被确认后,如果别除权人占
17、有担保物,则可以自行折价或变价优先受偿;如果别除权人不占有担保物,则必须通过管理人或变价优先受偿;如果别除权人不占有担保物,则必须通过管理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权利。(4)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一、债权申报期限一、债权申报期限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
18、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30日,最长不当超过日,最长不当超过3 3个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人债权人未申报的未申报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但是,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有关证据。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
19、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 理时起停止计息。理时起停止计息。2.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 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 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
20、对债务人 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 外。外。4.按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按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 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甲企业工商银行开户出票海尔公司 乙公司 背书丙公司背书提示付款付款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破产企业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债
21、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进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
22、进行决议的机构。行决议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虽然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虽然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都有表决权。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都有表决权。(1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会议,享有表决权。(2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3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23、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和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两项两项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事项不享有表决权。1.1.核查债权;核查债权;2.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3.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4.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6.通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7.7.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
24、议;8.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限届满后限届满后1515日内召开日内召开 以后的会议以后的会议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管理人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 占债权总额占债权总额1/41/4以上的债权人以上的债权人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
25、当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的有表决权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1/2以上;通过和解协以上;通过和解协议时,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议时,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2/3以上。以上。 人人1/2 1/2 债权额债权额1/2(1/2(和解协议和解协议2/32/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向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
26、议主席提议召开主席提议召开项 目债权人会议通知时间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召开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债权人要求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监督清算活动、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等职权.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
27、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过半数“包括本数在内,“半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在内)特别决议和解协议草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
28、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不得超过9 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书面决定认可。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破产原因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经利害关系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干预下,借助法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干预下,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使其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使其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一)重整申请(一)重整申请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三个:债权人、
29、债务人或者出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三个: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以上的出资人。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
30、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1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 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负责营业事务。负责营业事务。(3
31、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4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 设定担保。设定担保。(5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 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
32、作重整计划草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案。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债务人或债务人或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止重整程序,并宣告 者管理人者管理人 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 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 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同时向人民
33、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草案人会议提交重整草案自收到重整计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日内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裁定批准裁定批准 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各组均通过草案各组均通过草案 申请批准
34、重整计划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 未批准未批准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草案不符合草案不符合87条规定条规定 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拒绝再次表决拒绝再次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草案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草案 协商协商 草案符合第草案符合第87条规定条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仍未通过但草案符合仍未通过但草案符合87条条 协商后再次表决协商后再次表决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
35、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6、。使权利。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
37、法院经管理人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使债务人恢复生机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使债务人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1.1.和解申请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38、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2.和解裁定和解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39、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的有表决权有表决权的债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 ,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终终止和解程序止和解程序, ,并予以公告。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40、和解程序议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序。1.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 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注:注:和解债权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和解债权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债务人享
41、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2. 2.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 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 3.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 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保证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保证担保保证关系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作出的法律上的判定。根据破产法的债务的事实作出的法律上的判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规定,
42、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
43、财产分配方案后后, ,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可后, ,由管理人执行。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日起15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10日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除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