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票据法课件.ppt
《第9章票据法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9章票据法课件.ppt(4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9.1.1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和支票。 特征: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是要式和文义证券)票据是要式和文义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是债权证券 2)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支付功能。 (2)信用功能。)信用功能。 (4)融资功能。)融资功能。 (3)汇兑功能。)汇兑功能。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
2、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法律,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993年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商业汇票办法票办法,从而使我国的票据立法渐入正轨。,从而使我国的票据立法渐入正轨。1995年年5月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票据法,于,于1996年年1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2004年年8月月28日修正)。另外,中国日修正)。另
3、外,中国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法及配套规定。 1)汇票)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额的票据。 2)本票)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 支票是出票
4、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2)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3)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5、1)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授受原票据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授受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一定的合意。达成的一定的合意。 3)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关系。 931 票据行
6、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931 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概念 2)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要式性 (2)无因性)无因性 (3)文义性)文义性 (4)独立性)独立性 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 (1)行为人须具有票据行为能力。)行为人须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合法、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合法、真实。 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 (1) 书面。书面。 (2)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的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共同要件。 (3)记载。记载。 1)票据代理行为的概念和要件)票据代
7、理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明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法律后果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其有效成立的要件有:其有效成立的要件有: 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有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有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姓名或名称。 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时,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
8、的意思。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名称。 须经本人授权。须经本人授权。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票据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票据法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越权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
9、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票据法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1)出票)出票 出票出票:是指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是指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为。 (2)出票的记载事项)出票的记载事项 表明票据的字样。表明票据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出票日期。出票日期。 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 (3)出票的效力)出票的效力 (1)背书的概念)背书的概念
10、背书是指持票人依法定方式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背书是指持票人依法定方式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分类)背书的分类 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3)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4)背书的连续)背书的
11、连续 (1)承兑的概念)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的程序)承兑的程序 提示承兑。提示承兑。 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或拒绝承兑。 交还汇票。交还汇票。 (3)承兑的效力)承兑的效力 (1)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而进担保因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而进行
12、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3)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 付款的概念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以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分为提示票据、支付款项和付款的程序分为提示票据、支付款项和交回票据三个步骤交回票据三个步骤 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13、(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 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3)票据伪造的效力)票据伪造的效力 对伪造人的效力。对伪造人的效力。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对持票人的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 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
14、的效力。 (1)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 变造的目的是为实现变更后的
15、票据权利。变造的目的是为实现变更后的票据权利。 (3)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的效力 对变造人的效力。对变造人的效力。 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 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 对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人对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人的效力。的效力。 941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94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 941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 2)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的内容 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与限制)票据权利的取得与限制 (1)持票
16、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2年。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个月 (1)票据丧失)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依本人意愿而失去对
17、票据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依本人意愿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 1)票据责任的概念)票据责任的概念 票据责任又称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票据责任又称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与票据权利相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与票据权利相对应。对应。 2)票据责任的分类)票据责任的分类 次债务人次债务人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 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
18、概念 2)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 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 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辩。 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人。即如果
19、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对抗持票人。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的影响。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
20、以对抗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951 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外的票据。 952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关于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关于出票时记载事
21、项的法律适用。 3)关于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关于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用。 4)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9.6.3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课前引例课前引例 甲为支付乙的货款向其出具金额为甲为支付乙的货款向其出具金额为3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背书栏中注明兑汇票。后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背书栏中注明“禁止转让禁止转让”。丁为乙提供担保,其在
22、汇票上记载了。丁为乙提供担保,其在汇票上记载了“若若甲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甲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字样,并签章。丙公司再将字样,并签章。丙公司再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汇票转让给戊公司。 请问:请问: 戊可否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戊可否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假设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丁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假设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丁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什么? 如何界定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其效力如何?如何界定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其效力如何? 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戊可否向甲行使票据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戊可否向甲行使票据权利?权利? 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
23、被认定无效,乙可否向甲行使票据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可否向甲行使票据权利?权利? 引例答案引例答案 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禁止禁止转让转让”。根据。根据票据法票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 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24、其签章无效,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票据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票据法票据法第十三第十三条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25、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票据法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考案例参考案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票据法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