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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4章 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了解金融业监管的概念和特征、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与选择,熟悉我国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弄清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金融业监管对于经济发展和金融业稳健经营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章内容】【本章内容】14.1 金融业监管与金融监管法概述14.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3 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14.4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2.保险监管的内容【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 2.证券业监督管
2、理【本章引例本章引例】 美国为什么要加强金融监管? 美国是一个信用社会,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几乎寸步难行。美国将个人信用评级分为五等:优、良、一般、差、不确定。在过去,信用等级差的人是无法获得常规抵押贷款的,即使勉强获得,也必须接受银行提出的种种苛刻的条件,比如,高比例的首付款等,银行以此降低信贷风险。但是,1990年后,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蓬勃发展,各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偏偏在这个时候,美国政府放松了金融管制。次级抵押贷款由此在不知不觉中成长起来。次级贷款的借款人信用评分一般都比较低,有的甚至没有信用记录。房价上涨给银行所带来的稳定收益,又使得更多的银行加入其中,抢夺客户源。于是,在美国,
3、20多年前被银行歧视的低信用等级的人,突然成了香饽饽,一些中介机构和经纪人活跃在房地产交易市场,鼓动更多的人贷款买房,将原本应该严格审核的贷款变成了掠夺性贷款,即银行等贷款人向借款人恶意推销的贷款,贷款商甚至愿意给贷款者100%的贷款。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不惜通过欺骗的方式推销贷款,以赚取更多的佣金。信贷的扩张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发展,最终演化成了一场自二战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 美国金融监管反思美国金融监管反思 , (2008年年4月月14日)日)14.1 金融业监管与金融监管法概述金融业监管与金融监管法概述 金融业监管概述金融业监管概述 1)金融
4、监管的概念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2)金融监管的目的 3)金融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审慎监管原则 (3)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4)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5)预警与处罚并重原则 (6)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 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业监管法概述金融业监管法概述 1)金融监管法的概念和特点 金融监管法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其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
5、范的总称。金融监管法随着金融活动和金融监管实践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完善。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 (2)金融监管法是行为法。 (3)金融监管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2)金融监管法律关系 (1)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 (2)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 (3)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模式 1)金融监管模式的概念 2)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1)统一监管模式 (2)分头监管模式 (3)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3)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 14.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概念 2)银
6、行业监管的目标 3)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1)独立监管原则(2)依法监管原则 (3)公开原则(4)公正原则(5)效率原则 4)监督管理机构 5)监管对象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规范14.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监管职责的范围2)监管职责的履行(1)审批时限规定(2)非现场监督规定(3)现场检查规定(4)并表监管规定(5)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建议(6)金融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7)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制度(8)突发事件处置制度(9)统一的统计制度14.2.2 14.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1)强制信息披露2)
7、强制整改3)接管、重组与撤销4)冻结账户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14.3 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证券业监管的概述证券业监管的概述1)证券业监管的含义及意义2)证券业监管的原则(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依法管理原则(6)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14.3.2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
8、、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4.3.3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1)监督管理措施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程序14.3.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证券业机构及
9、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2)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3)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4)其他法律责任14.4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保险业监管的概述保险业监管的概述 1)保险业监管的历史沿革 2)监督管理机构 3)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业自身特点决定的 (2)确保最大诚信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需要 (3)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 4)保险业的监管形式 保险业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公示主义、准则主义和实体主义三种形式,现在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实体主义形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10、员会的监管职能 1)监督管理职责 (1)市场准入的监管。 (2)保险业务运营的监管 2)监督管理措施 (1)监督检查(2)整顿(3)接管(4)清算(5)批准申请破产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3)其他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金融业监管是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它是金融危机的产物,各国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根据本国国情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金融业监管模式,以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11、的利益。金融业可以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各国相应地制定不同的法律分别对它们予以调整。在中国,金融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通过立法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银行业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 适应货币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更有效的监管机制,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由它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上述这些金融机构的管职责,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其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从2
1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不断地变化,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最终通过立法确立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由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标准进行监管。同时对于证券市场的各参与主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险业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保监会,它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保险监管的内容范围广泛,重点主要涉及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报表资料的报送与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等内容。【课堂讨论题】【课堂讨论题】 1. 比较国内外金融监管模式的异同点,谈一谈我国适合采用那一种监管模式。 2. 我国现行金融体制改革中,为何实行分业监管?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谈一谈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引例分析引例
13、分析 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在于住房按揭贷款门槛的降低,在于监管缺位。诚如美国一位经济学家总结的:“我觉得根本的原因是金融系统缺乏良好的监管,这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失控,和金融市场的危机。在问题出现之前,美联储没有及时提升利率,政府在加强信贷监管上也太过柔和。”次债危机让美国人突然意识到了金融监管的种种好处。因此,保尔森提交的方案建议向抵押贷款放款人发牌,及为他们设立全国性发放准则,并建议联储局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这相当于设立了一个统一的规则,要求各方在此规则下开展经营活动。崇尚自由的美国在被次债危机弄得焦头烂额之后,终于捡起了监管武器。为应对次贷危机以来新的金融形势,改革相对滞后的金融
14、监管体制,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3月31日向国会提交一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涉及多项裁撤、整合联邦监管部门计划,将赋予美联储更大权力,使之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 【案【案 例】例】 某商业银行于某商业银行于1997年年5月月7日在云南某县设立了一日在云南某县设立了一分支机构,任命吴某为行长,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任命吴某为行长,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对吴某的任职资格进分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对吴某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吴某,行了审查:吴某,46岁,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从岁,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从事工作事工作22年。年。1992年担任某
15、国有企业厂长时,该企业年担任某国有企业厂长时,该企业由于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吴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由于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吴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后调到该县工业局任副局长,并工作至后调到该县工业局任副局长,并工作至1997年年5月。由月。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任命为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长。于工作成绩突出,被任命为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后认为:吴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后认为:吴某不符合商业商业银行法银行法第第27条第条第3项的规定,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的规定,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经济法原理与案例解析经济法原理与案例解析刘亚天、李刘亚
16、天、李美云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美云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年版 第第374页页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从本案看,中国人民银行在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吴某担任分支机构的行长,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的监督。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8条第2款)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第3条)中,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即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1)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力者,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
17、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力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1年以上。(2)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3)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4)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5)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另外,商业银行法第27条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也作出限制性规定:(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本案中的吴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厂长时,该企业由于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吴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显然是不符合其中第3项的规定。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在经过审查后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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