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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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 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1 1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 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和支票。2 2票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 (1 1)票
2、据是完全证券。)票据是完全证券。 (2 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 (3 3)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 (4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 (5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3 3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种类(1 1)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现金汇票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银行转账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 普通支票普通支票 支票支票 现金支票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本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票据票据(2 2)即期
3、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3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4 4)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5 5)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二、票据当事人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据义务的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人、保证人等。三、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
4、当事人之间以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主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 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1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 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5、规定。)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 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1 1)书面形式的规定)书面形式的规定 票据用纸、格式以及印制都由法律严格规定。票据用纸、格式以及印制都由法律严格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 2)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 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
6、载,二者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即为一致,否则票据即为无效无效。票据的票据的金额金额、日期日期、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的票据无效。(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关系。四、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四、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发生的原因或前提,债务关系。票据的基
7、础关系是票据关系发生的原因或前提,它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它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1. 1.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2. 2. 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 支票不同于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仅为关系人,非债务支票不同于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仅为关系人,非债务人。支票付款人因出票人存款不足退票,符合法律规定。人。支票付款人因出票人存款不足
8、退票,符合法律规定。3. 3.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 票据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票据的无因只是票据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票据的无因只是“相对无因相对无因”。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关系当事人重在票据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关系当事人重合时,票据关系受票据的基础关系影响。合时,票据关系受票据的基础关系影响。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
9、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五、票据权利与抗辩五、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 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1 1)从出票人处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2 2)从有处分权的持票人处受让票据;)从有处分权的持票人处受让票据;(3 3)从无处分权的持票人处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的持票人处善意取得;(4 4)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无偿)依
10、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无偿 取得。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持票人所享有的票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欺诈、偷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4 4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1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2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11、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决定受理法院决定受理 无人申报无人申报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 发出止付通知并公告发出止付通知并公告 收到申报收到申报 终结程序终结程序(3 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5 5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1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 票据到期日起票据到期日起2 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2 2年;年;(2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6个个 月;月;(3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持票
12、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 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6个月;个月;(4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 提起诉讼之日起提起诉讼之日起3 3个月。个月。(二)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票据法的规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1 1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1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对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出。由所进行的抗辩,
13、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出。(2 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2 2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 (1 1)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直接相对人不相对人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 出票人出票人或者与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之间的抗辩对抗持 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的除外
14、。票据的除外。(2 2)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正当持票人,可以持票人,可以 向票据上的向票据上的一切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 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 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票据行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章的效力。2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
15、人,对票据上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一、汇票的概念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16、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的票据。二、出票二、出票1 1出票的概念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为。2 2出票的格式出票的格式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付款日期付款日期付款地付
17、款地出票地出票地未记载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为付款人或未记载为付款人或出票人的营业场所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三、背书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汇票权利,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或签章,并汇票权利,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或签章,并交付于持票人的法律行为。交付于持票人的法律行为。 完全背书完全背书 空白背书空白背书 转让背书转让背书 无担保背书无担保背书 禁转背书禁转背书 背书背书 回头背书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期后背书 委托
18、背书委托背书 设质背书设质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二)背书的格式(二)背书的格式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无效。(三)背书的法律效力(三)背书的法律效力1.1
19、.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1 1)权利转移;)权利转移;(2 2)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2.其他背书的效力其他背书的效力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质质押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
20、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三、承兑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 1提示承兑期限提示承兑期限(1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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