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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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Omnijoi Media Corporation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348 号中信大厦号中信大厦 17 楼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16 年年 8 月月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
2、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出投资决定。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幸福蓝海” 、 “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中证网 () 、 中国证券网 ()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
4、具有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一)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广电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广电及广电创投、广传广播承诺:广电创投、广传广播承诺: 1、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4 证券交易所的有
5、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年 2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6、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公司股东力天融金、紫金文化、珠峰基石、吴秀波、凯鹏华盈(天津) 、公司股东力天融金、紫金文化、珠峰基石、吴秀波、凯鹏华盈(天津) 、中影股份、上海国和、上海鼎和、建银文化、南京广中影股份、上海国和、上海鼎和、建银文化、南京广电、邹静之及凯鹏华盈鸿电、邹静之及凯鹏华盈鸿图(天津)承诺图(天津)承诺: 1、在其取得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中国证监会规定较上述承诺锁定期长的锁定期,即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
7、锁定。 二、持有 5%股份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发行人是本单位影视文化类支柱性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号召、维护国有文化企业良好形象并保障控股股东地位,本单位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计划不予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5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本单位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单位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 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40%。本单位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9、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3、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声明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广电创投承诺:(二)股东广电创投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本单位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
1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单位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 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40%。本单位在减持发行人
11、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6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声明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力天融金承诺:(三)股东力天融金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在本单位所持发行
12、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本单位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单位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12个月内, 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0%。 本单位在
13、减持发行人股票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减持时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 控股股东和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等行为影响发行条件之股份回购承诺 (一)(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7 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
14、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单位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该等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发行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1、
1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承诺事项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16、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等行为致使投资者受损之赔偿承诺 (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8 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该等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承诺采取相
17、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卜宇、黄信、景志刚、张华
18、、洪涛、陈宇键、彭学军、陈冬华、冷凇,监事刘为民、王宁、黄斌、林凌、冯力,高级管理人员洪涛、陈小杭、杨抒、麻丽丽、赖业军承诺: 1、幸福蓝海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无条件接受以下9 约束: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该等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
19、预案 为保护幸福蓝海投资者的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 (“本预案”) 。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及相关主
20、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21、进行增持。 10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 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公司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22、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
23、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4、”) 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全体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25、,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上述“(二)1、 (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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