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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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徕木股份 股票代码:603633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31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股票上市公告书股票上市公告书暨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会计报告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与与提示提示 本
2、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 公司
3、总股本为 9,026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9 万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4、票的锁定期限4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贵维投资承诺: “若
5、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
6、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5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7、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8、。 ”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6 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杨小康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10、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 7 6、股东海洋创投、邢晓华、中和春生、久奕股投、科鑫领富、杨旭明、久奕睿投、星通创投、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赵建
11、军、袁建芳、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王良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7、股东上海科投(SS) 、李文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
12、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8、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13、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
14、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9、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
15、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 5%的股东为方培教、朱新爱、贵维投资、上海科投(SS)及海洋创投。 9 1、方培教、朱新爱及贵维投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 1 至第 12 个月末以及第 13 至第 24 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 若发行
16、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上海科投(SS)及海洋创投承诺: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17、得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60%。 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 12 个月末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进一步承诺, 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 (以下简称 “违规减持” )的, 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
18、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10 时上缴发行人的,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三、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简称每股净资产,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数, 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19、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使用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增持公司
20、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达到本项要求的,可不再执行第项。 2、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1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
21、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或最近一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如达到本项要求的,可不再执行第项。 (4)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在公司符合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22、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及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23、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 (税后, 下同) 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的 40%以及上一年度从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中分得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其
24、他稳定股价措施、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方培教、方培教和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增持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增持 13 (1) 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
25、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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