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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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罗 马马 法法( (第二版第二版) )引论引论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渊源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渊源 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引论结构引论结构罗马城邦的形成罗马城邦的形成十二表法十二表法的产生的产生 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市民法、自然法和万民法市民法、自然法和万民法 裁判官法裁判官法法学理论法学理论 君主谕令君主谕令 优士丁尼的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民法大全法(法(ius)和法律()和法律(lex)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一、罗马城邦的形成一、罗马城邦的形成罗马城邦最初是一个来自于地域划分和血缘结合的实体。就地域划
2、分而言,罗马早期由3个部落(tribus)组成, 部落是以居民的居住地域作为划分标准的行政管理单位。就血缘结合而言,罗马社会的基层单位是家庭(familia),家庭成员被血缘关系和宗亲关系联系在一起,服从着共同的“家父”,后者的权力是终身的。在部落和家庭之间还存在一种中介组织:氏族(或家族),它是若干家庭的聚合体,是把不同的家庭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氏族集会的地点被称为“库里亚(curia)”每10个库里亚组成1个部落。罗马城邦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的初始形态,主要宗旨是:对外防卫和进攻,对内保卫城邦本身 。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5二、二、 十二表法十二表法的产生的产生经济的发展
3、和财富的积累也加剧了罗马社会的两极分化,原有的按地域划分的部落逐渐被带有鲜明等级色彩的百人团(centuria)体制所取代。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民众推翻了专横的塔尔奎尼王的统治,由民众会议推选出两名执法官联合执政,从而结束了所谓的君王时代一些中文的史书也把它称为“王政时代”。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共同组建了一个“十人立法委员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并派出一个使团赴雅典学习希腊城邦的法制;当年将制定的法律铭刻在10块象牙表板上,展示于城市中心广场。公元前450年,十人立法委员会又增补了两表法律,由此形成十二表法(LexXIITabularum)。
4、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62. 2. 十二表法十二表法的产生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前3表涉及的是诉讼法,列举了有关的诉讼(包括执行)程序;随后是关于继承、家庭、所有权、相邻关系方面的规定;在债法问题上,特别提及了债务口约(nexum)和誓约(sponsio)制度;第8表和第9表调整的是对非法行为的制裁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十二表法是平民和贵族这两大阶级长期斗争的妥协产物,也是罗马城邦民主化治理进程开端重要的重要开端标志。这种将立法成果公布于众的做法使得法律开始从少数僧侣和权贵的密室中解放出来,使得所有市民能够平等地借助法律维护其权益,因而在罗马法制史中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意义。62121世
5、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7三、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三、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一一)初始时期或者叫奎里蒂法时期初始时期或者叫奎里蒂法时期 该时期从罗马城邦起源时(即公元前8世纪)开始,到公元前367年李其尼和赛斯蒂法(leges Liciniae Sextiae)颁布时为止该法第一次使平民有可能担任执政官(consules)的职务,为了平息贵族的不满,设立一位裁判官(praetor)专门行使司法权。 ,这一时期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民族或居民共同体相互联盟时达成的协议、民众会议作出的决议、大量不成文的民间习俗以及后来的十二表法。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8三、罗马法沿革的时代
6、划分三、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二二)共和国时期或者叫前古典法时期共和国时期或者叫前古典法时期 该时期从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开始,到公元前27年罗马元老院授予屋大维“罗马的君主”和“奥古斯都” 。三次布匿战争古罗马人把以迦太基(位于今突尼斯境内)为根据地的腓尼基人称为“布匿”。以及多次对外扩张的战事使得罗马从一个地域狭小且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发展成为一个东起小亚细亚、西抵大西洋沿岸且以商贸业为主的大国家。罗马建立起一整套分工严密的国家机器,包括层次分明的执法官体系、担负着立法职能的元老院和平民会,并且形成了一支专业的和相对独立的法学家队伍。裁判官法、元老院决议、平民会决议、法学家解释,作为对早期市民
7、法的补充和变革,成为罗马法的主要渊源。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9三、三、 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三三)古典法时期或者叫君主制时期古典法时期或者叫君主制时期 该时期从公元前1世纪末开始,到公元3世纪末戴克里先皇帝建立专制君主制时为止。 这一时期在形式上仍保持着共和国的体制,但君主的权力不断扩大,君主谕令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渊源。原来由元老院和平民会分享的立法职能逐渐集中到元老院手中。 法学研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萨宾学派和普罗库勒学派成为法学争鸣和发展的重要学术力量,一些著名的法学家被君主授予解答权,其理论构成法的渊源之一。随着安东尼皇帝于公元212年颁布卡
8、拉卡拉告示,罗马市民籍被授予居住在罗马帝国境内并参加市民共同体的所有自由人,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大大地得到扩张。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0三、三、 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四四)后古典法时期或者叫专制君主制时期后古典法时期或者叫专制君主制时期该时期从公元4世纪到公元527年优士丁尼皇帝登基时为止罗马法平庸发展时期,专制君主制遏制着法学家的创造性和自由争鸣的精神。公元426年颁布的一项谕令只赋予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等5位法学家的论著以法律效力,法学从研究转向教学和注释。 平民会决议和元老院决议不再是法律渊源;而君主谕令则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9、完全被视同为“法律” 罗马法开始受到基督教精神的影响。 罗马帝国中心开始向东部转移以及大量外来法律制度起着渗透作用,出现了大量混杂的法规汇编和法学编译著作。1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1三、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三、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五五)优士丁尼法时期优士丁尼法时期 该时期从公元527年开始,到公元565年优士丁尼皇帝一世统治时期结束为止。 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完成是罗马法法典化进程最辉煌的成果,使罗马法成为后世民法典的楷模和基本参照系。1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2四、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四、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罗马人的一项发明。最初是以法的创
10、制渊源为根据而作出的。按照此标准,凡是由国家或者公共权力机构制定的规范均属于“公法”,与此相对应,凡是由私人自主协商约定的或者自愿采纳的规范或习惯则属于“私法”。乌尔比安提出另一个区分标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这一标准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区分法的公私性质,成为了罗马法中的一项经典原则。罗马法中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同现代法中同一区分是有距离的,这主要表现在:罗马法比较注重法的调整议题和所涉及的利益,而现代法则比较注重法律主体的相互地位。 1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3五、市民法、自然法和万民法五、市民法、自然法和万民法 私法分为三部分
11、,是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总和。 所谓市民法是指罗马城邦固有的法,其表现形式包括早期罗马共同体中形成的传统习俗、元老院决议、平民会决议。平民会决议最初的效力仅局限于平民,法学家的学说以及法官法后来也被归入其范畴,并且被认为是“市民法生命的体现”。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万民法不仅适用于罗马市民,而且也适用于与罗马市民发生法律关系的异邦人,它注重的是诚信与合意,因而在债法中有着突出的体现。1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4六、裁判官法六、裁判官法裁判官法是首先赋予市民法以活力的法,“是由裁判官为了公共利益而引入的法,其宗旨是辅助、补充或修正市民法,人们也称其为荣誉法
12、,这一称谓来自于执法官职位的荣誉”裁判官可以在任职之初通过颁布告示公布自己的执法方针和程序,从而扩展某些制定法的适用范围 。裁判官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发布令状,禁止对方当事人实施事实某一行为或者勒令其实施一定行为,从而在法律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以特殊的司法保护。裁判官在司法审判当中特别注意运用公平和诚信的标准,从而也使得一些古老的法律规则能够在发展的社会生活中获得动态的更新和应用。1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5七、七、法学理论法学理论 这种理论主要表现为法学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解答、体系编排和学说争鸣,也为市民法的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 法学理论在古典法时期进
13、入繁荣发展阶段,开明君主的统治为法学争鸣和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当时最富有代表性的两大学派萨宾学派和普罗库勒学派在相互论辩和批判中大大增进了法学理论的科学性。 在后古典时代法时代,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于公元426年颁布了 “关于援引的法律”,仅赋予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的论著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从此,“法学理论的状况已不再允许人们按照统一的传统脉络把握法学(即古典法学家的著作)的多样性和纷繁性”。 1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6八、君主谕令八、君主谕令公元前1世纪末。某些将领开始享有至高无上的“治权”,并且被元老院封为“元首”,他们针对具体案件
14、或者某些法律问题发布的各种指令也获得了普遍的约束力。所谓君主谕令同元老院决议一起被等同为“法律”。随着君主制统治原则的不断确立。随着君主制统治的确立,形成了这样两项原则:第一,“君主决定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1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7八、君主谕令八、君主谕令君主谕令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诏谕,训示,批复,裁决诏谕诏谕是君主根据其行省执政官所固有的治权。训示训示是君主向官员特别是行省的执法官员发布的指示。批复批复是由君主撰写的意见或回信。裁裁决决是君主针对在直接在他面前提起的诉讼或者由他受理的上诉。 1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
15、材18九、优士丁尼的九、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民法大全公元533年12月16日,优士丁尼颁布了这部学说汇纂,并宣布于同月30日生效。法学阶梯的体系,除法的基本概念部分外,将整个罗马私法划分为人法(包括婚姻与家庭法)、物法、债法和诉讼法四大部分。在完成上述法典化编纂工程后,优士丁尼陆续颁布了一些谕令,它们通常被称为“新律”。优士丁尼上述立法成果被统称为民法大全,它是对经过约千年发展的罗马私法的全面总结。1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9十、法(十、法(iusius)和法律()和法律(lexlex)“法(ius)”与正义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法”告诉我们正义应当是怎样的,或者说,“法”是对
16、正义的应然状态的追求、表述或确认。司法被称为iurisdictio,字面含义是“说法”。执法官通过其裁判来说法,实际上“是在执掌ius 。罗马人称法学理论为iurisprudentia,其字面含义是“关于法的知识”。 拉丁文lex一词一般是指采用庄重形式单方面指定的规范,尤其是指由罗马共同体的权力机构制定的规范。“法律”是“法”的表现形式或者载体之一。显然,“法律”需要“法”的指导,需要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作出正确的解释和运用,需要法学家从理论角度给予科学的总结、批判和设计。罗马私法就是在“法”和“法律”的这种交互关系中发展和成熟起来。19第一编第一编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第一章第一章 诉讼
17、及其种类诉讼及其种类 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2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第第1节节 诉讼与权利诉讼与权利第第2节节 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第第3节节 索回物之诉、罚金之诉和混合诉讼索回物之诉、罚金之诉和混合诉讼第第4节节 严格法诉讼与诚信诉讼严格法诉讼与诚信诉讼第第5节节 拟制诉讼与扩用诉讼拟制诉讼与扩用诉讼第第6节节 抗辩抗辩第第7节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令状特殊的诉讼形式:令状第第8节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裁判官要式口约特殊的诉讼形式:裁判官要式口约第第9节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恢复原状特殊的诉讼形式:恢复原状第第10节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预备审特殊的诉讼形式:预备
18、审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3第第1 1节节 诉讼与权利诉讼与权利根据罗马法学家经典定义,“诉讼(actio)是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之物的权利”。这一定义特别赋予拉丁文“actio”一词以“权利”的含义,在许多情况下将actio译为“诉权”似更准确。 在罗马法中,诉讼与权利的特殊关系特别表现在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相互对应上,每一种权利或法律关系都有着自己相应的诉讼形式作为保护措施和救济手段,甚至,人们经常以是否存在相应的诉权来判断是否存在特定的权利。在罗马法发展的昌盛时期,执法官可以通过授予有关当事人以新的诉权来实现对新的民事关系或者新的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即使某些民事关
19、系尚未上升为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也能够通过事实诉讼(actio in factum)的途径寻求司法保护 。“令状也包括在诉讼的词义之中”。 2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4第第1 1节节 诉讼与权利诉讼与权利罗马法中的“诉讼(actio)”一词通常也可以与“审判(iudicium)”一词混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罗马诉讼制度进化的结果:最初的诉讼主要是对私人自救活动的限制,比较侧重的是在公共权力干预下的强制执行,而成熟的诉讼制度则比较注重调查、举证、审查判断和裁判。 “罗马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方向,包括在早期法时代,也确实表现为从主要以实际执行为目标的活动向主要以获得司法裁决为目标的活
20、动转变的进程。” 2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5第第2 2节节 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罗马法中的民事诉讼被划分为两大类:对物之诉(actio in rem)和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对物之诉是为维护物权而提起的诉讼,不以特定的人为对象,因而可针对任何侵犯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通行权、引水权、加高役权、观望役权等)的人提起。对人之诉针对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债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产生于该法律关系的权利,因此它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针对债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些诉讼同时兼有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的性质。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对人之诉
21、,叫做“特定事实之诉 ”。2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6第第3 3节节 索回物之诉、罚金之诉和混合诉讼索回物之诉、罚金之诉和混合诉讼所谓索回物之诉,表现为要求索回被剥夺了的财物或权益并获得适当补偿,使之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原状。所谓罚金之诉,表现为要求对非法行为的责任人处以惩罚性赔偿,即使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仍可以通过罚金之诉要求对被告予以惩罚。 所谓混合诉讼,表现为既要求物的返还、又要求获得罚金。2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7第第4 4节节 严格法诉讼与诚信诉讼严格法诉讼与诚信诉讼 严格法诉讼(actio stricti iuris)也叫做严格
22、审判之诉,它要求审判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式中的标准进行审判,执法官在法律审阶段采用严格的程式确定审判应遵循的标准,从而使审判员在随后的裁判审中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诚信诉讼(actiobonaefidei)则赋予审判员较宽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承审员享有根据善良和公平自由地估计应对原告返还的金额之权力。2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8第第5 5节节 拟制诉讼与扩用诉讼拟制诉讼与扩用诉讼为了使某些在实践中新形成的事实上的权利获得诉权保障,裁判官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对之套用现有的诉讼模式。一种是:当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缺乏某种法定要素时,执法官假设该要素存在,从而赋予当事人相应种类的诉权,这被称
23、为“拟制诉讼”(actioficticia)。另一种是:执法官将适用于特定情况或关系的法定诉讼形式扩展适用于某些相似的情况或关系,这被称为“扩用诉讼”(actioutilis)。2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9第第6 6节节 抗辩抗辩抗辩是被告据以对抗原告诉权的权利,它能够使被告的权益得到司法保护,是“使被告摆脱惩罚或减轻对其惩罚的条件”。 与诉讼(actio)一样,在罗马债法中,“债的消灭原因区分为当然(ipsoiure)消灭和因抗辩(opeexceptionis)消灭”。抗辩可构成导致某一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罗马法中债可因抗辩消灭,通过允许对起诉的债权人提出抗辩来授予或运用
24、提出抗辩的被告,与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样,负有为自己的抗辩理由举证的义务。抗辩分为无限期的和有限期的。2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0第第7 7节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令状特殊的诉讼形式:令状所谓令状是指执法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发布的命令,通常表现为禁止对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实施某一行为或者勒令其实施某一行为。令状只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案件:(1)当事人需要获得紧急司法救济的情况(2)某些据以获得权利保护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被执法官推定存在 令状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禁止性令状、返还性令状、出示令状令状还可划分为有期限的和无期限的 3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
25、纪法学系列教材31第第8 8节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裁判官要式口约特殊的诉讼形式:裁判官要式口约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在裁判官面前达成要式口约(stipulatio)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在此种要式口约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一旦发生某一事件,前一方将向后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补偿。这被称为“裁判官要式口约”;同时也被称为“保证约据”。 比较古老的和典型的是针对潜在损害缔结的要式口约。 3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2第第9 9节节 特殊的诉讼形式:恢复原状特殊的诉讼形式:恢复原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关当事人有权直接从执法官那里获得“恢复原状(in i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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