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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第十一章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第一节 仲裁o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o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或个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仲裁的特征 o(一)自愿性o(二)专业性o(三)经济性o(四)灵活性o(五)保密性o(六)快捷性o(七)独立性 二、仲裁法的二、仲裁法的含义含义o(一)仲裁法的概念(一)仲裁法的概念o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
2、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1机构仲裁机构仲裁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三、仲裁范围o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o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例题 o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oA 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B 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oC 某学校因
3、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oD 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做出的罚款决定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四、仲裁原则 (一)自愿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四)独立仲裁原则(四)独立仲裁原则五、仲裁机构 o我国的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o(一)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o由于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此,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
4、区划层层设立。o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o(二)仲裁协会(二)仲裁协会o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和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六、仲裁协议o(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一)仲裁协议的概念o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二)仲裁协
5、议的内容 o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o2.仲裁事项o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o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o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七、仲裁程序 o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环节。o(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o1.仲裁申请o2.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6、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三)开庭和裁决o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o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第三节 民事诉讼o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讼的活动。o在程序上,经
7、济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所以,经济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一、民事诉讼法概述o(一)民事诉讼法概念o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规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1.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3. 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o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o(一)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o(二)合议制度(二)合议制度o(三)回避制度(三)回避制度o(四)两审终审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 o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
8、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o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三、民事诉讼管辖o(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o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o一般按案件影响的大小、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o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o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o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9、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地域管辖o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o在地域管辖问题上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o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o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o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o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o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动产、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
10、遗产所在地,动产有多项的,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遗产所在地。o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o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四、民事诉讼时效o(一)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o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o民事诉讼时效则是指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o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o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
11、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o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o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时间,以前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进行。诉讼时
12、效的中断o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o有哪些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五、民事诉讼证据o(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o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如下特征。:o1.客观性o2.关联性o3.合法性(二)证据种类(二)证据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六
13、、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o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o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o一般来说,主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的主体就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o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o2.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o3.接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分类o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同。o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分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o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
14、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o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o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o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o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o5.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七、民事诉讼程序o(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o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o(二)简易程序o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o(三)第二审程序o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
15、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三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o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一、行政复议的概念o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二、行政复议的范围o(一)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提起复议:o1对行政机关做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16、2对行政机关做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做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o4对行政机关做出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o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o9申请行
17、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o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不得行政复议事项(二)不得行政复议事项o下列事项不得复议:o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有关规定通过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主要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具有普遍性的法规等。o2不服行政机关做出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o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行政复议程序
18、o(一)行政复议申请o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o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2.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o(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9、,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o(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二)行政复议受理o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o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o下列情况除外:o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o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o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三)行政复议决定(三)行政复议决定o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o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o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