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房地产交易制度与政策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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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法律制度与政策 第七第七章章房地产房地产交易制度与政策交易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指导 、监督等管理职能。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当中,把房地产交易分为了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方式。 二、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二、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当中,有五项基本制度,分别是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2、发证制度。 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则包括上述五项基本制度当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成交价格不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
3、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税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管理,既能防止房地产价格不大起大落,又能有效防止交易双方为偷逃税费对交易价格做不实的申报,保证
4、国家的税费不流失。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由于房地产的独一无二性,其价格也是个别形成的,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价格,因此需要专业的估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那么,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又应当从何而来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鉴于房地产
5、估价活动与公共利益、金融活动等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只有通过考试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人员才能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内容会在第九章中提到。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主要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6、厅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产权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法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房地产交易、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房地产交易鉴证等手续; (4)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征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款; (5)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6)发布市场交易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发展服务。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管理 一、房
7、地产转让概述一、房地产转让概述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房地产转让的定义是:“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对于“其他合法方式”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以房地产抵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分类:按转让的对象分,房地产转让可以分为地面上有建筑物的转让和地面上无建筑
8、物的转让(又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分,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转让的方式,分为有偿转让(例如:买卖、入股)和无偿转让(例如:赠与、继承)。 (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是禁止条件,只要不在禁止条件之列,就属于允许转让的情况。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9、)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
10、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房地产转让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1、: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问;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虚假广告、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问题、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签定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到社会稳定。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规范商品房
12、销售行为,完善各种公示制度,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要求,从2014年4月9日起使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13、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二、不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房地产转让规定二、不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房地产转让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 1使用年限的规定 以出让
14、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原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 1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15、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是划拨供给,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绝大部分也是划拨供给的,原先的政策对这两类住房的上市有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1999年4月,原建
16、设部发布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原建设部令第69号)颁布实施,标志着上市限制的取消。为鼓励住房消费,国家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收益等方面均给予了减、免优惠政策,以及对上市条件予以放宽。各地又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些地方优惠政策,大大活跃了存量房市场。 三、商品房预售三、商品房预售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解释,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7、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8、(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五)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
19、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以下的罚款。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下发,建房201053号)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
20、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商品房现售四、商品房现售 (一)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21、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我们常说的“五证”,商品房现售时必须具备这“五证”。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
22、现场除了挂出这五个证外,还会加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组成七个证。 (二)商品房销售中禁止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以上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开发商的“一房多售”行为,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房子有没有卖出,只有房地产开发商知道,而购房者却一无所知,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我们可以参见物权法的第二十条,预告登记的内容。在签订完购房合同后,就可以去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以确保物权的实现。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
23、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的承诺是房地产开发商吸引购房者的一种宣传手段,但其中也存在着信任风险,在没有卖出前,开发商会承诺百分之多少的回报,一旦卖出,就很难实现承诺。 3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成套商品住宅是功能完整的,如果分割拆零销售必然会出现不完整功能的情况,登
24、记机关也不会给这种不完整功能的住宅发证。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销售商品房必须是在现售条件或预售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如果未满足条件,开发商很可能在没有投入一分钱的情况下携款潜逃,或是把所收到的预订款项用于该项目之外,购房者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1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
25、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3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这里要先给大家介绍一下面积误差比的概念,它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与合同约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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