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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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法律制度与政策 第十第十章章房地产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税收制度与政策第一节 房地产税收概述 一、我国税收体系一、我国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可按征税对象不同划分为商品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五大类。 第一类:流转税。也称为商品及劳务课税。指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此类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等。 第二类:所得税。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指以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此类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 第三类:财产税。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种,如房产税和契税。由于我国过去长期不承认土
2、地的价值,因而在财产税中一直没有有关土地的税种。 第四类: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各种特定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均属此类税种。 第五类:资源税。是指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 二、房地产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制度 房地产税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的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狭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开
3、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基本涵盖了土地取得、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流转、房地产保有四个环节,在调节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诸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大部分税种集中在房地产的开发、流转环节,针对房地产保有期间设置的税种很少,且免税范围很大,这就造成了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的状况,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在房地产开发流通过程中,仅税种就多达十几种,如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收费就更多,各个地方也参差不齐。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置
4、的税种仅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偏低,税基覆盖不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最低每年每平方米02元,最高每年每平方米10元,作为专门用来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在这种低税率下,其作用十分有限,更谈不上在提高城镇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国有土地高效率使用方面有所作为了。这样就使得大量城镇土地由企业无偿或近似无偿的取得和持有,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却要因其流转和交易而承受过高的税负。在房地产保有期间征收的房产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调节房地产收益分配,鼓励房地产流转,刺激土地的供给,但由于税负较低,使得其功能也只能流于理论。保有环节的轻税
5、负,导致了开发商囤积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土地炒买炒卖情况愈演愈烈。这不仅抑制了土地的正常交易,还直接阻碍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的进程,使得土地作为资产要素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土地闲置与浪费现象严重。 三、房地产税、租、费房地产税、租、费 从本质上看房地产税、租、费,税收所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据立法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只要有国家,就会有税收;而租则反映房地产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租赁关系,包括房租和地租,与税相比,二者差异很大;费是对行政服务的一种补偿,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收取的必要的有关费用,一般称之为管理费。房地产税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来源于房地产财产的总价值;
6、房地租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反映,是产权明晰化的结果,来源于房地产收益,即是对房地产收益的一种扣除;而房地产管理费则来自于行政服务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收益。 目前,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房地产税、租、费界定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税代租。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存在部分以税代租,即税中含有租的因素。二是以税代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向享受城市设施建设利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明显含有以税代费的成分。三是以费代租。比如土地使用费是土地使用者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所有人缴纳的费用,其本质应是地租。四是以费代税。比如某些城市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其实就是一种罚税即空地税。造成税、租
7、、费的混杂,征收部门繁多,房地产收益权不明确,乱收费现象严重,降低了税收的严肃性、规范性。 四、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优惠政策四、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完善房地产税制,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多年来,房地产税成为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虽然房地产税已成为国际惯例,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个人不缴纳房地产税,而且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缴纳了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承担了70年土地使用权,所以对于为什么要开征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征收法理依据何在等基本问题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目的,要有利于房地产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居民用户、促进国民安居乐业,实现全面建
8、设小康社会目标和进程,以稳定国家治理的政治基础;要有利于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均衡、可持续发展,以稳定国家治理经济基础;要有利于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稳定国家治理税收基础。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出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05年,国务院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
9、、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就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第二节房
10、产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价值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应依法交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
11、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三、税收优惠政策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纳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
12、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 6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10% - 30% 12 % 。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 - 80 %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3、1-(10% - 30%) 12 % 。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税优惠政策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
14、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 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
15、不征收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 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7从 2001年1 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
16、、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除上面提到的可以免纳房产税的情况以外,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9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 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的“生产用房”,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
17、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0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 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11自 2011年1月1日起至 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免征房产税政策。至文到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应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12自 2011年1月1日起至
18、2012年12月3日,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13自2013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
19、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 122
20、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 50 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 20万50 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
21、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
2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 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
23、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
24、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7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
25、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9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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