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细则(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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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细则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企业质量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无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发生过药品管理法第76条以及第83条规定的情形。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2、。 第四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3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及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管理。第五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能有效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第六条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名为执业药师;1名为主管检验师,并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七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八条质量管理、验收
3、、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及销售等人员不得在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兼职。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建立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注册地址、营业场所必须保持一致,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及仓库不得设在部队营房、居民住宅区等其他不适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储存的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及库区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污染源;体外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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