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复习重点2016(共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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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内容:行政立法权、命令权、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裁决权等。特点: 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范围;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3. 行政法: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
2、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特点:u 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u 内容上: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的作用:u 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u 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4.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3、5.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u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u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u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u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u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特征:u 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u 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u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7. 监督行
4、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u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u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亦然。u 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项目 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地位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主体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行政主体的行
5、政行为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u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u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u 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u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u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包括: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10. 行政
6、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具体内容包括:u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u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u 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u 符合自然规律u 符合社会公德其子原则包括:u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功能:减少或消除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u 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和程序公正(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u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
7、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利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包括: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u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u 尊重和保障人权1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2. 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
8、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13. 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u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u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14.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
9、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15.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16.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u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u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u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u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u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u
10、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17.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1) 中央行政机关u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u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2)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8.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19.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有法律规
11、范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原有行政主体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均不会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20.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u 考任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u 选任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免公务员u 委任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u 聘任适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u
12、 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u 晋升u 降职u 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情形u 撤职u 领导成员的辞职与引咎辞职21. 公务员的权利: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2. 公务员的义务种类:u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u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u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u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u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
13、令;u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u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u 公正廉洁、公道正派;u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23. 公务员的责任:接受处分,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24. 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u 申诉制度: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诉;u 控告制度25.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1) 实体上的权利u 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u 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2) 程序上的权利u 参与
14、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的权利u 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计划的权利u 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26.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u 公共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u 从属法律性: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u 裁量性: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依据。立法时给行政机关留一个自由裁量的余地u 单方意志性: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u 效力先定性:符合法律规定,在违法无效或被撤销前,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u 强制性:其以国家强制力
15、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内容:u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u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u 变更法律地位u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效力u 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u 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u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u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遵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分类:(1)
16、 适用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u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u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2)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u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u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3) 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u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u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
17、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4) 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u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u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u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奖励、给付。u 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处罚、强制(6) 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u 单方行政行
18、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u 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7) 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u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u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8) 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u 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9)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u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19、性文件等行为。u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10) 行政职权的来源,分为u 自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u 授权的行为: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u 委托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27.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u 主体要件: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u 主观要件: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意思表示。u 客观要件: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
20、政职责的行为。u 功能要件: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u 即时生效: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u 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u 公告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内容,才生效。u 附条件生效: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才开始生效。28.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 主体应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2) 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3) 内容应
21、当合法、适当u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u 符合法定幅度、范围u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u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u 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4) 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29. 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条件:u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u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u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u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u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u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u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
22、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u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u 行政行为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30. 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条件:u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即可被撤销。u 行政行为不适当。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情形。31.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u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
23、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u 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u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32. 抽象行政行为/普遍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1) 特征:u 对象的普遍性:针对某一类人或事u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适用当时及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u 准立法性(2) 有效成立的要件u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公布。u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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