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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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
2、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专心-专注-专业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
3、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第七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第八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九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
4、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第三章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各类设备定购合同等资料,确定监管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总额。第十二条 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指监管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完成各分项工程所需投入的建设资金总和。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由监管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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