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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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一办法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法、实施内容、实施程序等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强调了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等特殊人群的具体管理措施。这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法律监督再完善的有益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实施办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相应内容,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质疑。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实施现状 (一)社区矫正制度实施及其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备 在国外,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的人员比例远远高于监禁刑的适用人数。这一新型的司法制
2、度,不仅能够降低国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经济投入、减少刑罚执行成本,而且有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既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又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益,与世界轻刑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我国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目前在30多个省(区、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以及人员的协助下,针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罪犯,在社区环境中开展的对其心理和行为予以矫正,以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但在法律适用中,现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尤其是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需求。刑法修正案八中,首
3、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但这一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程序法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在执行中出现了矛盾。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选拔程序不完善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至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在各地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办法或文件,各地区对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聘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奖惩办法的执行等不尽相同。矫正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刑罚执行需求与人员综合素质之间出现了错位。同时,因受到编制的限制,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较少,所占比例很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是由司法所聘任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受聘人员的结构层次、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对聘用的社区矫正工作
4、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劳动报酬等缺乏统一制度规定,不但使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易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中断性、不连惯性,使社区矫正的改造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运行方式不够规范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有:被宣告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社区矫正工作针对这五类人员开展、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以及帮困扶助等项活动内容。但在该项制度开展过程中,只注重矫正这一侧面,包括入矫、解除矫正在内的一些运行程序被完全忽视,从而形成了导致社区矫正实际效果不突出的又一直接诱因。 首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缺少判决前应当实施的
5、人格调查相关制度的规定。人格调查制度要求在做出判决之前,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被告人的评估调查报告,依照报告中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做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依据使用。这一制度在我国依然处在空白状态,也导致案件判决时法官对非监禁刑的适用比率依然偏低。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衔接工作不够紧密,实施后的制度跟进不及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实施涉及多个部门、机构,但是在公安机关、法院、监狱、司法所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涉及制度衔接的、程序性的统一要求及制度内容。司法实践中势必会形成工作脱节等乱象。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实施阶段之后,具体的矫治方法、监督措施
6、、评估制度、帮困扶助方式、奖罚机制等内容不够具体或出现空缺,没有执行、处罚及奖惩等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据。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剖析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导作用 恢复性司法理念起源于北美地区,其并不以惩罚犯罪人为目的,而是通过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社区的参与性纳入到对犯罪的惩治程序中,运用全社会的力量来修复已受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性司法可以说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一道和解程序,它打破了刑法中单纯以报应性为目的的犯罪反应,强调以恢复被害人的受损权益和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状态为要旨。社区矫正制度侧重于对被告人一方权利和维护,社区参与性和非监禁性是该制度的核心。社区矫正制度
7、实施过程中,在社区居民、矫正组织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共同协助下,通过一系列的矫正活动,使罪犯的思想和行为都得到矫治,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人道价值的浓缩,它彰显着法治的人文关怀和法律的终极追求。不同理念下的司法行为都是围绕以人为本的法制精髓,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已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理顺社区矫正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纽带作用日益突出。 (二)刑法的谦抑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作用 刑法的谦抑性所具有的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性质,要求刑法尽量以较小的成本达到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既控制、预防了犯罪,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刑法的谦抑性以预防犯罪作为
8、出发点和落脚点,宣扬人本位制下的矫正主义思想,代替之前固有的刑本位制为主导的报应主义思想。刑法的人文关怀,突出刑法适用中对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当只局限于对已犯罪行的追究,而是以刑事处罚为手段,以根本消除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为刑罚的真正作用,以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为最终目的。人文关怀孕育了刑法谦抑性思想的形成。社区矫正制度秉承了刑法谦抑性的精神,既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刑罚基础功能,又因其矫治场所的特殊性防止了在监禁场所改选的弊端,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维系了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对犯罪人改造信心的树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也是刑罚谦抑性思想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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