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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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2012年2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两名营业员辞掉,并郑重向消费者道歉,赔
2、偿消费者1000元的精神损失。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买与不买。可是,该时装店却在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元试穿费。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消费
3、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在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
4、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2011年春节,吴某带着孩子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超市去购物。因孩子吵闹,吴某无心挑选货物,便空手离开超市。经过出口时,超市的一个保安人员叫住了他,问他是否擅自拿了超市的商品而没有交费,吴某予以否认。保安人员不信,要检查他的衣兜,吴某强忍怒气,自己将衣兜翻了过来。保安从他身上没有发现超市的物品还不罢休,又伸手去检查孩子的身体。吴某很愤怒,拉着该保安人员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讨回公道。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吴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2、吴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给超市哪些行政处罚?答:1、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2、吴
5、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与超市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超市赔礼道歉、并可以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下的处罚。2011年11月27日是杨女士和刘先生大喜的日子,一大早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在为一双新人的结婚庆典忙碌着。上午8时,新郎按照约定准时的来到了新娘的家中,一番忙碌后,按照当地的结婚习俗,录像师便开始照像、录像一条龙服务,拜别女方的父母及家人,新郎兴高采烈的把新娘娶进门。喜庆的一天在忙碌中不觉而过。第二天,一对新人在新房中看结婚录像,发现在女方家中拜父母
6、时的镜头竟然没有新娘的父母,杨女士不觉忧从中来,我父母都健在,而且昨天也录像了,为什么没有我父母?这时新郎急忙安慰新娘,等忙过这一段,我们找地方讨个说法。于是12月6时,杨女士和刘先生便来到了文登市者协会,向消协工作人员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录像带,经现场播放确实没有女方父母。听了杨女士的述说,市消费者协会约来了某婚纱影楼的负责人,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该影楼的负责人对此不辩驳,但也不表态,自言自语道:也不知怎么搞的,当时确实是为女方父母录像了,对于这一点杨女士也承认,消协认为,不管怎么说,现在所放的录像没有女方父母,这是事实,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影楼应适当给予赔偿,杨女士提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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