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沃尔玛案(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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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撤销其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情简介:2009年1月13日,某百货公司常德分店(以下简称“分店”)依法成立。2010年2月8日,某百货公司常德分店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2011年7月18日,工会与分店签订集体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和劳动安全卫生。”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适用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全日制员工,不含外籍及港、澳、台员工。”第六条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其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约定:“当一
2、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在15天内进行集体协商。”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违反本合同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并应立刻纠正违约行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期限三年,从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第二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一)公司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三)本合
3、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2014年3月该分店因经营不善拟停止经营。3月5日,分店与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就员工安置事宜进行沟通。工会方表示,分店必须向其发出书面谈判的邀约函,工会才会参与正式谈判。会后,分店通知全体员工于当天参加沟通大会,但只有部分员工参加。沟通大会结束后,分店将安置通知进行张贴,安置通知称:分店将于2014年3月19日起停止营业,并提供了转职、升职及领取“N+1”经济补偿等几种方案供员工选择。2014年3月5日至3月28日期间,分店与工会、员工多次就员工安置问题进行沟通。截止3月28日,有54名员工与分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3月24日,工会向分店发送谈判邀约
4、函,称:经过前期沟通,公司方与工会已就11条诉求条款口头达成共识,但需进一步协商和具体落实。将3项劳资双方还存在较大分歧的诉求作为此次协商谈判的重点。分店收到此函后未书面回复。2014年3月28日某百货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决定撤销分店。截止2014年3月31日,分店共终止69名员工劳动合同。2014年4月25日,工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分店未履行集体合同书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约定的义务,请求:一是确认安置通知无效;二是责令分店承担违反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即公开向员工和工会道歉;三是责令分店与工会就闭店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纠纷不是集体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裁决驳回工会的全部仲
5、裁请求。裁决要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有权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集体合同履行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案例点评:该案是全国首例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在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集体合同约定完成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案件处理过程中,虽然仲裁委认为不应支持工会的仲裁请求,但就不予支持的理由产生了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会所主张的仲裁请求是否属于履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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