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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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立法意义 1、母婴保健法的概念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 。 3、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6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卫生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建立起了初步
2、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二、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 1、受母婴保健法保护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和新生儿。 2、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节 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
3、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据卫生部统计,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 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 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 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 84人,精神病患者 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 6500人。 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 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 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等
4、。2003年10月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后全国婚前保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速下降,只有以前的十分之一。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如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建议不宜结婚”的医学意见。第三节 孕产期保健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母婴保健指导:如何孕育健康后代孕产妇保健:如定期进行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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