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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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cA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时间: 2004-01-12 13:2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4-83主编单位: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批准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备 案实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872号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
2、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4-83。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建工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
3、业部、铁道部和上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筑工程局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筑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
4、混凝土一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工的临界强度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以便改正。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第1.0.2条 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第1.0.3条 钢
5、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第1.0.4条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第1.0.5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章 模 板 工 程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2.1.1条 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等材。第2.1
6、.2条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第2.1.3条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第2.1.4条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第2.1.5条 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第二节 模板的设计第2.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
7、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第2.2.2条 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的规定,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 水率小于25%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第2.2.3条 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并按表2.2.3进行荷载组合。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载组合 表2.2.3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三、钢筋重量;四、施
8、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荷载计算见附录一。第2.2.4条 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二、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第2.2.5条 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第2.2.6条 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
9、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第三节 模板的安装第2.3.1条 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第2.3.2条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第2.3.3条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第2.3.4条 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
10、强度或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第2.3.5条 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方法。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第2.3.6条 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毫米。第2.3.7条 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第2.3.8条
11、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表2.3.6第2.3.9条 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3.9第2.3.10条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3.10注:L为构件长度(毫米)。第四节 模板的拆除第2.4.1条 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整体式结构拆模时所需混
12、凝土强度 表2.4.1注: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第2.4.2条 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时,方可拆除。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构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第2.4.3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第2.4.2条的
13、规定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第2.4.4条 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第2.4.5条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算荷载。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第三章 钢 筋 工 程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3.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冶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YB255-64、YB
14、256-64、YB286-64)的规定。第3.1.2条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0)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第3.1.3条 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第3.1.4条 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
15、换。第二节 钢筋的冷拉和冷拔第3.2.1条 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 表3.2.1注: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中冷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钢筋直径大于25毫米的冷拉、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1d0。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起层等现象。第3.2.2条 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
16、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法。第3.2.3条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 表3.2.3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第3.2.4条 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 表3.2.4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
17、定。注: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第3.2.5条 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行放松。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所使用的测力计,应定期维护校核。第3.2.6条 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吨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
18、格品。注:1.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2.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第3.2.7条 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主要用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用于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甲级钢丝应采用符合级热轧钢筋票标准的圆盘条拔制。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 表3.2.7第3.2.8条 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二、甲线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变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三
19、、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一直径的钢丝互吨为一批,从中选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丝应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注: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第三节 钢筋的加工第3.3.1条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第3.3.2条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2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第3.3.3条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变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3倍(见图3.3.3.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3.5倍;二、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4倍;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见图3.3.3.2)。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图3.3.3.1 钢筋末端1
21、80弯钩示意图图3.3.3.2 钢筋末端90或135弯折示意图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见图3.3.3.3.3)。表3.3.3.3 钢筋弯折加工示意图第3.3.4条 用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末端应做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平直部分,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需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弯钩的形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图3.3.4(b)、(c)加工;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按图3.3.4(a)加工。图3.3.4 箍筋示意图(a)135/135;(b)90/180;(
22、c)90/90第3.3.5条 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5的规定。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 表3.3.5第四节 钢筋的焊接第3.4.1条 热轧钢筋的焊接,应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电阻点焊。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的规定。第3.4.2条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第3.4.3条 经过冷处理的钢筋,其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采用闪光对焊和电弧焊。第3.4.
23、4条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5毫米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毫米的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毫米的、级钢筋,均应采用焊接接头。第3.4.5条 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见图3.4.5),一根钢筋不得有二个接头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预应力钢筋1.受拉区-不宜超过50%;2.受压区和装配式结构节点-不限制。二、预应力筋1.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采用闪光对焊且有保证焊接技师的可靠措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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