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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 险 合 同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十一月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总 则甲 方: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乙 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丙 方: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各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合同段工程委托丙方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按照有关险种格式条款和丙方提供的具体保险方案及其他特别约定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查勘、理赔的有关事宜。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损失,根据本合
2、同的规定,由乙方给予赔偿。一、本合同的构成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 投保单、保险单、批单。(2) 特别约定条款、补充协议。(3) 保险理赔承诺、询价报价文件及形成合同的其他附件2、本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公司所出据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1、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对*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2)甲方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3)甲方将通过其聘请的丙方协助办理该项目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费缴纳等投保事项,并委托丙方全面协助保险
3、索赔事宜。(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甲方有权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6)甲方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7)甲方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甲方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不承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未按约定支付保费期间发生的一切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之日起,保险合同才能自动复效。(9)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
4、方有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险种的格式条款,并按事先协商好的保险条件为甲方出据正式的保险单。(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向丙方支付保险经纪费的义务,具体支付金额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5)乙方有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的义务。(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3、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丙方) (1)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2)丙方为甲方制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且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传达
5、甲方的声明事项。(3)丙方协助甲方向乙方索赔。(4)双方合作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由甲方委托的,与风险管理咨询和保险经纪相关的事宜。(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经纪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账户信息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专用帐户信息收款单位: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东支行帐 户: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费帐户信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 户:第二章 保险细则工程名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工程所有人:*建设指挥部工程承包人: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分包商、供货商、贷款人、设
6、计方、监理方、顾问咨询方、专业检测监测机构及其他与本项目有保险利益的单位。保险地址:*工程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施工专用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临时道路和其它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自被保险人仓库、料场至工地的运输途中。保险期限:从*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以本标段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业主实际调整的工程期限的相关文件为准)。保证期:自建筑期结束后12个月。保险范围: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在前期工程、土建施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期间因任何自然灾害、不可预料和突然的意外事故引致被保险项目的永久、临时工程及其他一切有关此项目的物料、业主供应的物
7、件、配套设施的损失或损坏,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地域范围内被保险财产的内陆运输的损失,但不包括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在本工程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段工程施工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施工区域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相关条款规定负责赔偿。扩展条款: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1. 重置价值条款2.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3.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4. 全额赔偿扩展条款5.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6. 地下文物保护条款7.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8.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9.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10
8、.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12. 恶意破坏条款13.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14. 内陆运输条款15. 预防措施条款16. 灭火费用条款17. 场外制造条款18. 桩基工程特别条款19. 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20. 临时设施特别条款21. 清除土石方费用特别条款2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23.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24. 保费调整条款25. 业主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26. 盗窃险特别条款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27. 地上建筑开裂条款28.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29.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30.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31. 突发污
9、染、渗漏责任条款32. 消防队条款33. 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34.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35.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和第二部分)36. 地面下陷条款37. 损失理算师条款38. 预付赔款条款39. 保单注销特别约定40. 施救费用条款41. 保护现场条款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保险费率:保 险 费:物质损失:*元 第三者责任:*元 合 计:RMB *元大 写:保险金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RMB *元(详见投保清单) 施工机械:RMB *元(详见投保清单)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1亿元累计赔偿限额RMB 4亿元第二部分 第
10、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RMB 1亿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0万元。免赔金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1.自然灾害:1.1地震: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1.2 洪水、暴雨、泥石流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1.3其它自然灾害:(1)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2)桥梁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2.意外事故: 2.1桥梁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1、15%,高者为准;2.2非桥梁工程:每次免赔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说 明:一次事故适用多种免赔时仅扣除较高的一个。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第三者物质损失:每次事故免赔RMB 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保险条款:保险主条款以独家或首席承保人在保监会备案的条款为准,扩展条款以保险方案为准。四、附加条款解释第一部分:物质损失1. 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
12、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
13、)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费用,但被保险人
14、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5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 全额赔偿扩展条款鉴于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在工程竣工后,将按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计算并补足保险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时间赔偿损失时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部分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
15、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300万元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 地下文物保护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当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时,保险人扩展承保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内本条款项下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7.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
16、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8.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由于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但本条款仅负责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
17、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条款承保的责任。(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条款:特别条件:1. 本保险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
18、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本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 保险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战争、入侵、外敌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兵变、民众骚乱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 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本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则由被保险人承担。3. 保险公司可随时注销本条款,并将注销通
19、知以挂号信寄至或送至被保险人最新提供的地址。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0.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已有部分工程已完工并作为临时使用,但本保险项目仍以整体完工通过国家验收作为工程正式完工,因此该类已完工部分将仍以此保单承保,即若由于本保险单建筑安装工程项下的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遵循本保单的除外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
2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2. 恶意破坏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3.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大雪、冰雹、暴风雨、雨水、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4. 内陆运输条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工程所在省境内运输到本保险项目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水运、空运除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每次运输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本保险单所
21、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5. 预防措施条款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6.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
22、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的,必要和合理的支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7. 场外制造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地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8. 桩基工程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1)地震、海啸;2)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3)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4)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5)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
23、断、报废等。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1)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2)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3)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4)施工承包商在进行
24、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保险人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5)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2)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3)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4)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
25、用和责任;5)施工过程中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6)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7)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8)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9)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每桩5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5万元 。19. 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
26、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单仅对在施工之前完好的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如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于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损失,而对既不会影响建筑稳固也不会对其使用者造成危险的保险财产的表面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根据工程性质和挖掘方法,本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二)在保险期限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所支付的费用。20. 临时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工地内的临时设施。本附加险所指的临时设施限于在建筑工地的下列财产:1、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
27、临时装置;2、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3、木材、模板、承重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下列财产不属于临时设施:1、施工设备如临时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或建筑用的机器、器械、工具及其部件;2、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3、工程计划书、图表、文件、帐本、现金、票据或有价证券及其他类似项目;4、催化剂、溶剂、冰冻剂、导热体、过滤器、润滑油及其他类似物体、原料或燃料及其他类似物。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
28、1. 清除土石方费用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暴雨、山洪等自然灾害引起泥沙掩埋、淤塞、腐蚀、塌方等事故而发生的下列费用:1、未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但会影响工程进度而产生的清除淤积在施工现场的泥沙、碎石等的费用;2、重新开挖费用。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本条款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次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在发生停工时(前),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
29、的防损措施。本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3.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4. 保费调整条款本保险单明细表内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造价的预算,最后仍以结算后的工程实际造价为准。本项目在通过国家验收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实际工程造价,如结算后的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在5%内时,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作调整;如超过5%,则超出5%以外部分按工程实际造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25. 业主现有的、免费提
30、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扩展承保业主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保险财产: ;保额: 。上述财产必须是开工前状况良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人才予以赔偿。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只赔偿保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倒塌,对于不损伤其稳定性和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不予赔偿。保险人不赔偿:1)与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有关的可以预见的损失;2)保险期限内,为预防损失或缩小损失程度而发生的费用。免赔额:2万元。26. 盗窃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
31、)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免赔额:1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27. 地上建筑开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一) 因
32、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三)除外责任: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33、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
34、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14日内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8.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在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于以下情况亦负责赔偿:1)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改变后有关图纸未能归档,造成被保险人不知道管线改道情况;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系用于军事用途,被保险人不能知晓该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情况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
35、对于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9.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本保单扩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降沉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筑物结构(或构筑物)受损(破坏性)或危害占用者的安全而所致的赔偿责任。已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楼(或构筑物)或已被命令拆除的建筑物,保险人对于该楼(或构筑物)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同一个标段内因为同一原因三个月内连续造成的一系列损失视同一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0.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
36、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1.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直接或间接因污染、渗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用于清除、消除渗漏或污染物质的费用。但上述污染或渗漏须是在保险期限内突发的、
37、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政府或有关当局的罚金、惩罚性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2. 消防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为火灾事故而需防火队救火,由于救火工程或由于消防用水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3. 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单第二部分所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4.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兹经
38、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35.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包括以下施工区域: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 作为本
39、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说明:保险人有义务在承保后对现场进行风险查勘并保留原始资料)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为RMB30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一和第二部分)36. 地面下陷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
40、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7. 损失理算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指定北京佳实德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由此发生的理算费用,由保险人负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8. 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被保事故后,保险公司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其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50%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9. 保单注销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
41、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2)在本保单到期以前,保险人不能单方面注销本保单,除非被保险人不按照本保单规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注销本保单,但需要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40. 施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它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本
42、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41. 保护现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1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三章 特别约定条款特别约定:1.变更调整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43、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铁道部、建设方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2.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赔偿条款本保险合同中关于小临(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工程的范围界定及所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以铁道部铁建管2006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文件为准,小临工程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标的金额文件规定的小临比例,小临工程的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3.分期交费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两期分期缴付保
44、险费:第一期 第二期 4、扩展施工设备保险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建筑、安装施工设备应以该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建筑、安装施工设备保险金额:RMB 万元。费率:采用工程一切险综合费率。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能提供施工设备清单。双方约定,本条款自被保险人书面提出建筑、安装施工设备清单批改申请,保险人同意批改后本条款生效。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期以对应批单生效日期为准。5、保单注销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可提
45、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注销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2)在本保单到期以前,保险人不能单方面注销本保单,除非被保险人不按照本保单规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注销本保单,但需要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6、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兹经双方一致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的书面询问,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已有完全了解,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不得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7、错误描述条款本保单不因被保险人对使用性质或其它重要事项的错误描述或变动而失效,但被保险人必须在了解到有这样的变化或错误描述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补缴因危险程度增加,使用性质变化而产生的附加保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第四章 理赔服务特别承诺索赔基本原则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三方应在最大诚信的原则下办理索赔处理手续。报案及现场查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在24小时立即内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事故报案后,半小时内派人赴现场查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