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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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有效地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天长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地区利用自有场地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场所,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日等各种活动,由事主自行主办或由服务队承办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均应遵守
2、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承接农村自办宴席的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负总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根据分工不同具体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各镇(街)对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业厨师的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厨师是指为农村自办宴席有偿从事饭菜制作或负责有偿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队的厨师。第六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并向居住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
3、址、联系方式、从事厨业职业的起始时间等。第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在参加镇(街)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领取职业厨师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服务。第八条 职业厨师的业务培训由本镇(街)食品安全宣传员负责。(一)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将申报备案的职业厨师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宣传员,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召集本镇(街)的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集中举办业务培训。(二)培训授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负责。(三)经培训的职业厨师由镇(街)人民政府发给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第九条 食品安全宣传员应
4、每年组织职业厨师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以服务队形式承接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直接从事食材制作的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应与集中业务培训的时间同步。第十条 职业厨师凭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在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职业厨师上岗证。职业厨师上岗证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职业厨师上岗证凭健康合格证明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食品安全宣传员处办理年度检验,逾期未年度检验,职业厨师上岗证作废。第三章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在举办前5日内到宴席举办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处申请备案。(一)受理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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