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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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 一 次 修 订目 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
2、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
4、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七)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
5、址用地。(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第八条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一)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九条 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堆场用地: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第十条 对
6、外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海港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五)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二)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
7、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污水处理用地及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六)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三
8、条 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一)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园林生产绿地及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第十四条 特殊用地,指特殊性质用地。包括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等,但不包括公安局用地)。第十五条 水域和其它用地,指除以上各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
9、规定执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地块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4万平方米的,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
10、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遵循集约利用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住宅建设以多、中高层为主。附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类 别容 量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办公建筑多层352.0高层354.0写字楼(商业公寓)多层402.0高层353.5宾馆酒店多层402.5高层404.0商业建筑多层502.5高层454.0医院建筑302.0普通仓库多层451.2绿地居住区公园2.50.05小区公园2.50.05注:本表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11、、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等城市特别地区。第二十一条 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
12、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应整合周边地块统一规划建设,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与周边地块整合统一规划建设。(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6000平方米;(二)7层及7层以上住宅为4000平方米;(三)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四)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第二十四条 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执行中一般比极限指标下浮5-10%)绿地率为下限。用地面积指标4000-7000平方米7000-13000平
13、方米13000-25000平方米25000-40000平方米FARD(%)G(%)FARD(%)G(%)FARD(%)G(%)FARD(%)G(%)3层以下133400.930430.829450.729484-6层1.828371.626401.427401.226427-18层2.825352.625372.425402.2244019层以上3.523353.023372.723402.52240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
14、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十六条 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行业分类容积率代码名称13农副食品加工业0.814食品制造业0.815饮料制造业0.816烟草加工业0.817纺织业0.6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0.8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0.8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621家具制造业0.622造纸及纸制品业0.6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6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0.8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4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医药制造业0
15、.628化学纤维制造业0.629橡胶制品业0.630塑料制品业0.8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5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4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434金属制品业0.535通用设备制造业0.536专用设备制造业0.5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5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5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8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0.842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0.8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5注:上述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小于4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不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16、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其高度为4层及4层以上,容积率为1.4,建筑密度为50%。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相邻地块内,一方先行建设时应按建筑双方共同退用
17、地红线原则执行,日照间距要考虑各方位遮挡问题。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第二十九条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低、多层住宅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倍2、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二)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下同)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0米。2、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
18、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三)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标准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间距不小于20米。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3、多、高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20米。4、多、高层住宅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五)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第三十条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
19、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二)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三)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
20、、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当满足大寒日底层日照不少于2小时。第三十三条 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米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
21、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4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
22、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第三十五条 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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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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