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勘误.-.20061131557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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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勘误.-.2006113155718.精品文档.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勘误表第一篇 总 则页条款号行误正21.4.2 11)1:系指在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外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及以及国际航行的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21.6.1 5)1在执行法定检验中,删除41.151该条全部修改1.15 生效1.15.1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自2000年6月1日开始生效。1.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新船。1.15
2、.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规范要求。1.15.4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规范要求。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页条款号行误正61.5.1.51提交完工图纸。提交必要的完工图纸。102.1.3.4 2415m12m2.1.3.5 1)115m12m112.1.3.6 1)115m12m132.3.4.11船龄超过20年的钢质海洋渔业船舶船龄超过20年的钢质及钢丝网水泥海洋渔业船舶153.1.2.1 12)1可浮救生
3、索救生浮索163.1.2.2 22)1运动运转163.1.2.2 22)1显示方式显示装置173.1.3.1 6)1如果是这样如果已安装183.1.3.1 10)1救生设备的训练救生设备的使用训练193.1.3.2 18)1浮式救生索救生浮索233.2.3.1 6)1如果是这样如果已安装243.2.4.2 1)1按本篇3.2.3.2的规定改为:除按本篇3.2.3.2的规定外,尚应进行船底外部检查。253.4.5建造的船舶建造的300总吨位及以上的船舶293.4.9.2 3)1电源电能293.4.9.2 4)1A2HH2A303.4.9.2 6)1A2HH2A343.6.2.32油量计油分计37
4、4.1.2.11祥见本篇5.1.6.1详见第七篇1.2.2384.1.2.2 29)1当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时当船舶舵机舱内设有应急操舵装置时2首向情况舵令545.1.5 1)1按本篇5.1.7的规定改为:除按本篇5.1.4的规定外,尚应进行船底外部检查。注: 中的词语为勘误时操作的指令性用语,以下同。第三篇 吨位丈量页条款号行误正60倒1生效之日生效之日(1982年7月18日)682.2.33L34又将首分段后再予以再将首分段予以表2.2.3b92/33/2692.2.551/32/37219附件3附件5731附件4附件6771渔船总吨位(GT)1) 总吨位(GT)并在该条之后补充: 2)
5、净吨位(NT)按下述公式计算:NT=0.3GT其中:GT总吨位3.3.1.31容积的计算方法与24m容积(V2)的计算方法与船长24m第四篇 载重线页条款号行误正791.1.11戡划勘划第1节补充1.1.5 正常作业的船舶,不应浸没其航行区域的季节载重线。801.2.75两者均取在处的型吃水两者均取在处的型吃水1.2.97干舷的勘定干舷的核定补充:1.2.12 风雨密:系指任何风浪情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812.1.11该条由全部修改为:2.1.1 本章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2.1.21该条全部删除2.2.14相应校正相应修正2.2.2.13中心位于船中,中心应位
6、于船中处,中心823所用载重线表示如下(2.2.2.2)所用载重线(2.2.2.2所示)表示如下:862.3.9.31升降口通道升降口及通向露天甲板2.3.12.11两侧货舱的舷门两侧的货舱舷门2.3.12.12有完整的结构连接相一致的结构完整性872.3.13.51本章所要求本章2.3.13所要求2生铁或其等效生铁或其类似2本章所涉及本章2.3.13所涉及87倒8船长等于船长不大于87倒3船长或船长882.3.15.21百分数就百分数2.3.15.51甲板上拦鱼板对于渔船,甲板上拦鱼板2.3.161船员保护对船员的保护2.3.16.21上层建筑甲板上层建筑甲板和第一层甲板室甲板2.3.16.
7、52机舱机器处所2.4.22当上层建筑当封闭上层建筑892.4.4.21D小于D1小于912.4.11.12龙骨平行线与龙骨平行的线922.4.11.3 4)3舷弧多余数;舷弧多余数,mm;5的平均封闭长度封闭部分的平均长度第四篇 载重线(续)页条款号行误正942.5.1.33KrilonKurilion952.5.3.29桑托斯圣多斯993.1.2补充:3.1.3 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验船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不合理和不适用本章各项规定时,应另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来勘定干舷。3.2.12左舷标志的线段与右舷的线段对称于中线面,仅组合字母的排列仍从左至右。删除3.
8、2.24船中每侧船中两舷3.2.3.22但不考虑但下半环涂满同色漆,且不考虑3.2.3.2 2)1渔船超载工况渔船的丰收工况1003.3.1.16按下本节按本节第五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页条款号行误正1062.3.5.46每小时假定每小时1072.3.71应在生效后应在本规则生效后110增加:4.4.5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4.4.5.1 凡船长为12m及以上的船舶(续航时间为1h或少于1h的船舶可免除)应张贴告示,向船员通告垃圾处理的要求。告示应采用中文写成。对航行前往其他国家港口的渔业船舶,告示还应用英文或法文写成。4.4.5.2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船员必需遵
9、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提供垃圾的收集、储存、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有关设备使用的书面程序,该计划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这种垃圾管理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并以中文书写。4.4.5.3 凡400总吨及以上且航行前往其他国家所管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均应备有垃圾记录簿。这种垃圾记录簿,无论是作为船上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其他文件,均应符合主管机关所规定的格式。 a) 每次排放作业或完成焚烧,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上,并由负责人签署焚烧或排放的年月日。垃圾记录簿每写完l页应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中的记录,应使用中文文字和英文或法文两种文字。遇有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以中文文字
10、的记录为准; b) 每次焚烧或排放的记录,应包括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垃圾的说明以及焚烧或排放的估计数量; c) 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并放在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这些文件应在进行最后l项记录后保存2年; d) 倘若发生应急情况的排放,如逸漏或意外失落的情况时,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说明这种失落的情况和原因。第5章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第1节 一般规定5.1.1 适用范围5.1.1.1 本章所述的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外壳上的控制和防止水生物附着的表面涂层或表面装置。5.1.1.2 所有船舶在2003年1月1日起应满足本章规定。5.1.2 限制使用 自2003年1月1日起,在船底防污系统中,作为杀虫剂
11、的有机锡化合物一律不得使用。第2节 防污底系统的要求5.2.1 国际渔业船舶5.2.1.1 凡总吨位大于或等于400的国际渔业船舶,其防污底系统应经验船部门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国际防污底证书。5.2.1.2 凡船长不小于24m但总吨位小于400的国际渔业船舶,应携有5.2.1.1要求的证书或携有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签署的该船防污底系统的说明并附有涂料发票的复印件。5.2.2 非国际渔业船舶5.2.2.1 船长大于或等于45m时,应符合本章5.2.1.1的规定。5.2.2.2 船长不小于24m但小于45m时,应符合本章5.2.1.2的规定。第六篇 国际渔船的安全页条款号行误正112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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