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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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大全.精品文档.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册登记所在地)。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2、业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
3、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
4、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使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分配专
5、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监理工作”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委托,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总监理工程的委托代理人。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6、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抵押人所有
7、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
8、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
9、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狭义的工程保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
10、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以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
11、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合同鉴证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应范围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2、,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13、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合同的内客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
14、。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
15、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
16、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
17、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
18、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
19、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20、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21、。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22、利益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
23、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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