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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合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精品文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4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4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4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4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6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1212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12二、专用设备管理12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13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14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16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1717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17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17道
2、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点23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三、
3、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自有专用车辆辆以上;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运输剧毒、
4、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 四、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
5、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
6、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 制度。第七条 直接从事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 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
8、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9、必须分别托运;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
10、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
11、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第五章 维修管理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2、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 ,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
13、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 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
14、时消除。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5、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
16、、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7、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
18、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
19、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
20、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
21、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22、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审核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
23、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
24、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3被许
25、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间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七)配发道路运输证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
26、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
27、,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二)道路危险货
28、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
29、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30、。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九、建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
31、子档案。(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
32、证明材料;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8其他存档材料。(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3、;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34、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9其他存档材料。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35、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二、专用设备管理(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
36、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一)审验时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
37、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6道路
38、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
39、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新增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5符合条件的,
4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二)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车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1、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
42、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车辆报停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43、的道路运输证。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一)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3技术等级记录;4车辆变更记录;5交通事故记录;6车辆审验记录;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4、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
45、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