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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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培训讲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3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9861986年年7 7月国务院月国务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2、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941994年年7 7月月劳动法劳动法第第1616条条 1212年来,建立市场经济下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年来,建立市场经济下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适应,劳动保障部起草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适应,劳动保障部起草劳劳动合同法动合同法20052005年年1 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8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10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2005年年1212月月2424日人大常委会第日人大常委会第1919次会议进行了第
3、次会议进行了第1 1次审议。次审议。 20062006年年4 4月月2020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全国意见收集工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全国意见收集工作。作。20062006年年1212月月2424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072007年年4 4月月2424日,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日,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 20072007年年6 6月月2828日,草案在表决前又修改。日,草案在表决前又修改。4立法目的之变化立法目的之变化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5适用范围的变动适用范围的变动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
5、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6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者。 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事业
6、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劳动合同存在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劳动合同存在差别,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差别,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适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适用本法。用本法。7制定制定8类规章的注意事项类规章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7、生、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8、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告知劳动者。8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7-28条 订立时间订立时间 第七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查。9订立时的告知义务订立时的告知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
9、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10禁止担保禁止担保扣押扣押 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份证或者其他证件。11合同的订立与后果合同的订立与后果 第十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10、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
11、位连续工作满十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年以上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12、期限劳动合同。合同。 13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13、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4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
14、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动合同。15试用期的解雇试用期的解雇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说明理由。 16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其进行
15、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
16、报酬。动报酬。17约定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的有关事项。的有关事项。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17、向用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支付违约金。 18竞业限制对象、范围与期限竞业限制对象、范围与期限 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
18、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9违约金禁止违约金禁止 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动者承担的违约金。20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
19、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1第3章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29-35条条 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
20、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2用人单位与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合同变更 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3变更的形式
21、变更的形式 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盖章生效。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动者各执一份。24第第4-1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章劳动合同的解除36-50条条一、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第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
22、同。二、劳动者解除:第二、劳动者解除: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前三日可以通知用人单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位解除劳动合同。25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者即时解除 第第38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一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件的; (二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三)用人单位
2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权益的; (五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 (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24、指挥、强令冒险作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6用人单位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第第39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
25、成重大损害的;成重大损害的; (四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动合同无效的; (六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7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通知解除 第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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