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共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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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和重点券的管理工作;市经信
2、委主要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活动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审核相关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第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兑现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分券种、分批次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和兑现工作通知。第五条 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兑现。创新券的年度资金预算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编报,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其中市科
3、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创新券兑现资金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第六条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兑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的110%兑付,兑现其它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100%兑付。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兑付资金作为横向经费进行管理,按科技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须与该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
4、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对同一单位不重复支持,只能获得上述五种支持方式中的一种。第十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其中开展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等活动,应当与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第二章 中小微企业库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
5、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一)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其规模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除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
6、以上学历职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4)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5)获得过一项以上(含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奖励;(6)建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研发平台。(三)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2.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牵头建设中小微企业库,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拟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注册入库。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入库实行常年申请、定期审核。企业需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
7、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则提供自成立至申请入库时的月度财务报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入库需在线填写济南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定期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分别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分别纳入中小微企业库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企业应
8、在管理平台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并公示后,不再纳入相应企业库管理。第三章 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第十六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券服务机构、活动券服务机构。(一)科技服务机构只接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主要包括: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3、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
9、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5、知识产权机构:指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6、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7、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8、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9、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10、高企申报代理机构: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11、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
10、融和类金融机构。(二)服务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服务券。主要包括: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我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三)活动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活动券。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第十七条 申请创新券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和类金融机构除外); 2.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依托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按照业务关系,分别选择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
11、金融办审核。市内服务机构入库后可接收使用创新券,市外服务机构不作此要求。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在线分别填写相应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选择审核的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1.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或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3.服务机构承诺书。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分别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统一对外发布。第四章 科技资
12、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使用预设的管理账号,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或创客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2入驻众创空间证明;3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
13、明等其他文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的,同一年度内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不得再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第二十二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在近2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取得前3名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优先发放。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户方)使用创新券时应与自筹经费配套使用,每次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资金的50%,其余部分由用户方支付。第二十四条 用户方可使用创新券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可先行支付资金跨市购买服务。(一)购买入
14、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并上传至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在线流转创新券进行结算。(二)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第二十五条 兑现申请。该券种按季兑现。市科技局发布兑现通知后,用户方在线流转创新券进行结算的,由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跨市购买服务
15、的由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服务合同;3.用户方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4.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证明或文件中涉及用户方商业机密的内容可不提供。第二十六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五章 服务券第二十七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申领最高额
16、度为5000元。第二十八条 申请服务券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需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填写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各县区经信局负责核实辖区内申请单位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推荐。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为服务券服务机构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须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填写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各县区经信局负责核实辖区内服务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推荐。 第三十条 申请。市经信委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服务券申请表。第三十一条 发放。市经信委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服务券,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第三十二条
17、 使用。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服务资金的10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在线流转服务券进行结算,超出服务券金额部分由用户方自付。第三十三条 兑现申请。市经信委发布兑现通知后,由收取服务券的服务机构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服务券兑付申请表;2.服务合同;3.用户方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
18、事业性收费票据;4.服务结果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兑现。市经信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兑现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六章 活动券第三十五条 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活动券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活动券支持的服务(活动)形式包括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推介会等。活动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活动券的主管机构是市科技局和市商务局,并由其或其指定的日常
19、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审核、活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服务机构。活动券的服务机构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在济南市创业创新活动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服务机构填写济南市创业创新活动券服务机构申请表,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照管理分工分别报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将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得到确认,正式纳入服务机构行列。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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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 中小 企业 创新 实施 管理办法 试行 实施细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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