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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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
2、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第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
3、,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第七条 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
4、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第十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
5、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守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WBJ-1-2001),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按信息化施工方法进行变形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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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基坑 支护 工程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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