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共14页).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共14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共14页).doc(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陈 武2018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2、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3、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4、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撑。第七条鼓励施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商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及行业协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
5、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约定,由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同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约定其服从履行总协调职责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第九条 建筑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
6、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
7、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和监测,并将安全鉴定和监测结果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督促参建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
8、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1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