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2012年版本(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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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
3、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第五条 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库由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第六条 基坑工程的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查,事中控制
4、,事后验收的程序。第七条 基坑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第八条 提倡基坑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第九条 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应用,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态分析、分级报警。 第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坑工程管理程序,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进行检测、监测和安全风险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低基坑工程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
5、,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缘起,向外延展到基坑可能影响的范围(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基坑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对因基坑施工造成损毁的,应及时处理修复完善。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当监
6、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应急措施。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测数据报告有关单位,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和周边设施进行巡查,发生险情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给予资金保障。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严禁长时间暴露,若暴露时间超过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回填。增加几个字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严禁超资质承揽工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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